山西省工商局通报2016年五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12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通报了2016年一年中五起涉案金额较大,且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
平遥减速器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宣传中国驰名商标案
2016年3月31日,平遥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晋中市工商局《案件转办函》关于山西省平遥县减速器有限公司在其位于互联网的网页中对外宣传中国驰名商标。
经查明, 2016年3月31日, http;//www.pyxk.com该网站是山西省平遥减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委托北京逆创科技做的,在产品中心上宣传“信凯•中国驰名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壶关县王津林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王津林于2016年1月16日晚10时,驾驶晋AEH78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壶关县辛村路边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购买汾酒20箱。在途径壶关县秦庄高速路口时,被高速交警查扣,非法经营额共计4056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厂家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壶关县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汾”酒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汾”酒专用权的系列商品共计120盒;并对其进行罚款50160元。
大同市城区晟盛烟酒城销售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15日,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接到城区公安局的案件移送,大同市城区晟盛烟酒城负责人孙某在城区幸福里小区一商铺内销售侵权汾酒,经鉴定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共计12种,157瓶,货值35018元。
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两项处罚:一是罚款5000元;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商品。
大同市开发区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3月17日,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向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举报,在大同市开发区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有“正泰”字样的线缆,涉嫌侵权,货值29363元,货物未卖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两项处罚决定:一是立即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二是罚款3万元。
怀仁县赵燕平销售侵权注册商标“paul frank”及“大嘴猴”专用权案
2016年7月14日怀仁县工商和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paul frank”商标注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自然人赵燕平经营的服装摊点进行检查,发现“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94件。经确认上述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服装涉嫌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共计34865元。
怀仁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立即侵权行为,没收其查扣的94件侵权商品;二是罚款2.5万元。
记者 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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