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外交部副部长傅莹:一旦中美闹翻,有没有国家会站在中国一边

一年前丁丁在上海

【少儿禁】马建《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

身价破亿,局长爷爷,中国最大受益者为何铁杆反华?

全球化丧钟,不仅为张一鸣而鸣

生成图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自由微信安卓APP发布,立即下载! | 提交文章网址
查看原文

【地方司法规范】吉林高院等《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8月15日  吉高法(2013)1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规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https://www.lawxp.com/statute/s1766373.html


关注刑诉规范总整理
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关注案例刑法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