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江苏高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2020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进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长江禁捕工作主题,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应当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重要性,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严格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注重对受损长江流域水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具备积极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五)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
(一)与非法捕捞犯罪分子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
五、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同时又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
八、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
(二)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
(三)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
(四)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十、不具有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单处罚金的数额不低于二千元。
(一)初次犯罪;
(二)未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确保受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的。
十一、非法捕捞犯罪中形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非法捕捞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犯罪使用的捕捞工具等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告人退赃是否到位,是判断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十二、本指南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依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确定。
其他内水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水域生态重要性等,参照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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