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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高院等《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

湘高法发[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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