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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12月20日  湘高法发[2013]21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现就我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如下: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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