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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高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5年8月19日  湘高法发[2015]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六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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