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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新疆高院等《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新高法[2011]170号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备注:新疆高院在下发本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来源:http://www.zwjkey.com/onews.asp?ID=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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