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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北高院等《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3号《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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