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浙江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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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已于2012年8月24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刑法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⑵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⑷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⑸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⑹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⑺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⑼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⑽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10.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1.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3.刑法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4.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5.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6.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⑷重大伤亡事故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30人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7.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8.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9.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20.刑法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⑴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⑵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⑶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⑷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⑸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1.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⑴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⑶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⑷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⑸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
⑵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曾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3.刑法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刑法第164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刑法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6.刑法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⑵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⑷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⑵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⑷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7.刑法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⑷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⑶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8.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9.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0.刑法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刑法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2.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⑷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33.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4.刑法第178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5.刑法第178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6.刑法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7.刑法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8.刑法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⑷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39.刑法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0.刑法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⑷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⑸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⑷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⑸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41.刑法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2.刑法第194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3.刑法第194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4.刑法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5.刑法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6.刑法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47.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8.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9.刑法第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1.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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