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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禹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罚款甚至拘留!

2017-01-23 颍河网

双节将至,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禹政[2016]38号),自2016101日起,本市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

禁燃区域

一、颍川办事处、钧台办事处、夏都办事处、韩城办事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适用范围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燃放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派出所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惩治措施

六、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举报有奖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对举报人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可向“110”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辖区派出所、公安(分)局以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处举报)。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

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活安全,

的生活、工作环境!

祝广大市民朋友节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来源:禹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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