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禁燃烟花爆竹动真格了!已有2人被拘留!
《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市多人因违规存储、销售、燃放鞭炮被处罚,其中行政拘留两人,行政罚款十人。
2017年01月28日19时许,董某某在中华药城某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董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25日,柴某某在西商贸菜市场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柴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20日10时许,姜某某在禹王大道南关某市场摊位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姜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19日10时许,段某某在三峰路东段某零售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01月19日9时许,蒋某某在禹州市建设路西段某宾馆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蒋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18日21时许,王某某在菜园街中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18日15时许,白某某在药城路某宾馆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白某某罚款二百元。
2017年01月16日10时许,王某某在远航路西段某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01月15日10时许,耿某某在颍河大街发发超市红绿灯西南角某手机卖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禹州市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耿某某罚款二百元。
各位市民朋友:
双节将至,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禹政[2016]38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颍川办事处、钧台办事处、夏都办事处、韩城办事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派出所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
祝广大市民朋友节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为了让我们禹州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也为了大家的人身、财产更安全,
希望大家从我做起,
自觉遵守,
共同营造一个环境更优美、更安全的家园!
来源:禹州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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