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浦城3人非法狩猎
2只野兔、3只山鼠、2只小野猪,别看捕到的这些动物体积小、数量少,但这些已经足够让陈某旺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1月22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将三起非法狩猎案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6日,该三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
案件详情
案件一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旺将捕猎夹放置于浦城县莲塘镇农田内,共捕获野兔2只、山鼠3只,后自行宰杀食用。12月17日下午,准备继续放置捕猎夹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13套捕猎夹。
02案件二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顺为防止自家稻田被野猪侵害,私自在自家稻田与山场交界处架设电网,使用“电野猪机”捕获野猪2只。因野猪被发现时已腐烂,故被吴某顺丢弃。
03案件三
2017年、2019年期间,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被告人陈某兴多次将捕猎夹放置于自家稻田内,均未捕获猎物,后捕猎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安机关现场没收的非法捕猎工具)
经浦城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使用的捕兽夹、“电野猪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检察官释法:
三起案件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2月24日,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应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严重的情形。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018年以来,浦城县检察院共受理非法狩猎案件12件20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件1人,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件3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件1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2018年7月受理的非法猎杀、贩卖214只鹭鸟案件,鹭鸟数量巨大,影响极其恶劣。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病毒源头直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从2003年的SARS到今年的新冠肺炎,两次疫情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险、自然生态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对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为了您的生命健康,为了全人类的公共安全,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一切有可能与病毒传播的相关源头,远离野味,健康饮食,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环境。
来源:浦城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