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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村普法,浦城法院巡回审判一起失火案

县委政法委 平安浦城 2021-05-14



     为提高村民防火意识,近日,浦城法院巡回法庭走进莲塘镇悦乐村,开庭审理一起失火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为获取草木灰种菜,在浦城县某山场内点燃树枝杂草,因天气干燥,不慎引燃附近枯草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4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鉴于该案对提升群众防火意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且李某年纪较大,行动不便,为达到办案与普法并重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所在地村部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34亩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群众在野外不规范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因疏忽而引发的灾难不仅给集体和他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禁在田间野外使用明火,防止悲剧重现,防患于未“燃”。

     今后,浦城法院将以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八进”等活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解决,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

(来源:浦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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