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奔驰尾灯内现死苍蝇 到底是谁赔?
在自己的奔驰车尾灯内发现有苍蝇,王先生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将生产商奔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车有质量瑕疵,要求奔驰公司收回车辆,并双倍返还购车款。近日,本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称,为了散热,尾灯留有缝隙,涉案车辆尾灯中的苍蝇是使用过程中进入的。
车主
发现尾灯内有死苍蝇
起诉奔驰索赔76万
2015年6月26日,陕西的王先生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34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
2017年10月,王先生刚洗过车,“几个朋友在看我的车,一个朋友突然说,怎么有只苍蝇呀。”王先生发现车左侧尾灯大灯内有一只死苍蝇。“当时觉得特别尴尬,我们县城没有4S店,就找了一个修理厂,修理厂说原厂生产中进入的。”王先生说。后来他又找了4S店进行检测,“他们也说是生产中进入的。”
之后,王先生找到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对方让我去4S店进行处理。”因为奔驰公司没有说明要承担处理的费用,所以尾灯内的苍蝇一直没有处理。
王先生认为,自己投诉车辆质量问题后,奔驰公司作为生产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心理压力,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故将奔驰公司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车辆尾灯中的苍蝇非常显眼,奔驰公司在出场检查中应当发现该苍蝇,但奔驰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解决属于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请求法院确认该车存在质量瑕疵;被告立即收回该问题车辆,双倍返还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庭上,原告王先生提交了购车发票、合格证、登记证、购置税发票、行驶证、保险费发票、尾灯照片。
奔驰
尾灯是开放设计
蚊蝇使用中进入
庭上,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称,在王先生没有将涉案车辆提交法庭监控的情况下,不能证实涉案车辆的尾灯内存在苍蝇。
在假设涉案车辆存在苍蝇的情况下,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答辩称,首先奔驰公司出场的车辆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王先生在提车的时候进行了包括外观的一系列检查,既然当时没有发现外观问题,证明尾灯并不存在苍蝇。
其次,所谓质量瑕疵,是指出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至于不适合合同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及效用减少。质量缺陷是指产品质量“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不论涉案车辆尾灯内是否存在苍蝇,均不影响车辆的使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质量瑕疵。
尾灯中的苍蝇是使用过程中进入车灯中的,涉案车辆尾灯有缝隙,不是完全封闭的,尾灯背面会留出相应的空隙,用来散热,蚊蝇完全可能进入。而且蚊蝇具有趋光性,故而在日常中,蚊蝇进入尾灯属于正常现象。原告王先生称说苍蝇非常明显,在两年时间内却不知情,如果苍蝇真的在车灯内存在两年,其尸体应该干化,而不是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中显示那样。
被告奔驰公司认为原告王先生如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厂时就存在苍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焦点
质证环节焦点
尾灯是否封闭
质证环节,对原告提交的涉案车辆尾灯内存在苍蝇的视频,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苍蝇是在原厂进入尾灯内的,也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被告称,车灯不是奔驰公司生产的,只负责进行组装,通过4S店渠道进行销售,以前也没有消费者反映过类似问题,尾灯出现苍蝇是车辆使用过程中正常现象。通过吸、夹、吹等方式就可以处理。
被告提交的尾灯设计图证明尾灯是开放设计,异物可以进入尾灯。且尾灯使用的是普通灯泡,普通灯泡容易发热,留有缝隙是为了散热,空气流通。而蚊蝇具有趋光性,所以尾灯出现苍蝇属正常现象。对此,原告坚持称,尾灯是封闭的。
因涉案车辆不在北京,法庭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本案暂时休庭。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