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捐卵”:披着慈善外衣的黑色交易究竟有多少风险?
日前,“女大学生卖卵秒换iPhone7”引发网友热议。当事人称“手头紧”,在一处由普通民房改造的“手术室”内进行取卵手术,取出20个卵子换了2万5。这个过程中所谓的医生和护士甚至没有给她没有打麻药,术后,她虚脱到手术台都下不来。网友调侃道:“‘肾6’之后又出‘卵7’”。
随手一搜,网上想通过“捐卵”来获利的姑娘还真不少。据了解,很多姑娘对“捐卵”的风险几乎处于“零认知”状态,只是听“卵子黑市”的中介介绍: 取卵“为了帮助他人”,“不痛”、“没有什么危险”,“事成之后会给有一笔‘营养费’(很多人靠着这个赚了不少钱)”......然而卖卵真的这么简单轻松、一本万利吗?当然不是!
女性一生中,从青春期发育,到更年期绝经,只有400到500个卵泡,远小于男性的精子数量。正常女性一个月一般只排出1个卵泡。对于从事非法买卖卵子产业的人来说,这样的获卵效率显然不够“分量”。他们会通过注射药物超促排卵,这样卵巢就可以一次性生长十几颗甚至几十颗成熟卵子。而促排卵用药过程中,除外药物本身的副作用,还有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并发症——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轻者腹痛、恶心、呕吐和腹泻,严重者可出现腹水、胸水、血栓,甚至危及生命。
取卵手术流程
将卵子从卵巢中取出,取卵针需要连续穿透阴道壁、卵巢,造成创口。所以取的越多,意味着在卵巢上留下的创口也越多,伤害也越大。而且,中介说取了20个卵子,这个数字谁知道是真是假呢?
同时,取卵手术对于环境有很高要求,室内要无菌、少尘,保持恒温。在民房改造而成的“手术室”里取卵,若经缺乏医学常识的非正规医生手术操作、室内细菌超标,很容易造成感染,如果形成盆腔炎症,不仅影响日后的生育,甚至取卵后会因出血、感染而发生危及生命的情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因此,一切表面上打着“慈善”“捐卵”的旗号、实则通过各类生殖方面的交易牟取利益的黑中介,都是违法的!市民一旦发现,可以拨打81812345投诉和举报。
前文提到,该女大学生是在一处由“普通民房改造的‘手术室’内”进行取卵手术的,这家所谓的“机构”是否具有行医资格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在这些“机构”中协助黑中介进行取卵手术的所谓的“医护人员”,无论他们是毕业于正规院校、有从医资格,还是“半路出家,自学成才”,都会受到相应的打击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最后小编奉劝各位动过念头的姑娘一句:“卖卵有风险,千万不要为了一台iPhone,误了卿卿性命。”中国有太多盼子心切的家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越来越先进。市民们也切勿因求子心切,为黑市创造更广阔的生存市场,让创造生命的初衷“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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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卫生监督所、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学院、南方都市报
编辑|健康南海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