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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提醒|“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当庭说走就走?!然后呢?

2017-12-22 平安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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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2月21日上午,随着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开庭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开庭#作为热门话题也爬上了热搜榜单。然而与之同时出现的,还有一个陌生的名字——党琳山。


作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律师当庭坚持要求异地管辖,经法庭多次释明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并于开庭26分钟自行退出法庭。那么,党律师为何说走就走?党律师走了被告人怎么办?他,真能说走就走吗?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党琳山


党律师退出法庭后,法庭宣布视为拒绝辩护,将为莫焕晶另行指定辩护人。由此,“异地管辖”“拒绝辩护”又成为了网友热议的词汇。党琳山的说走就走,让社会对这一案件的关注焦点从实体转向了程序。只是这些程序问题过于专业,不仅网友们一脸蒙圈,就算是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恐怕也需要翻查一下法条才能把涉及到的问题全部回答出来。下面我们就梳理一下这些问题。


为何要“异地管辖”?


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上遵从“犯罪地”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哪儿发生的犯罪案件归哪儿管。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有些案件虽然在某地发生,但却由异地法院审理,这就叫“异地管辖”。至于异地管辖的理由,大多与司法公正有关,且很多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省级高官贪腐案件,基本都由异地司法机关办理。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单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似乎找不出一定要异地管辖的理由。


谁可以“拒绝辩护”?


所谓拒绝辩护,在形式上的表现是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与被辩护关系的非正常终止。在这里要提一下在我国辩护人的两种形式:一为“委托辩护人”,即最常见的那种受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二为“指定辩护人”,即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特定被告人(如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等)进行辩护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可见,无论委托辩护人还是指定辩护人,都有拒绝辩护权。当然拒绝辩护需要特定的理由,并不是辩护人想拒绝就能拒绝的,这一点本文之后详述。


最后提一句,被告人也可以拒绝自己委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这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


何谓“视为拒绝辩护”?


现在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我们发现,本案的辩护人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也没有提出拒绝党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要求。但是法院却“视为拒绝辩护”,这一裁决合理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党琳山律师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驳回。作为庭审的各方参与人,应当尊重合议庭的决定,继续之后的审判进程。即使不服也应在庭审之后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救济。党律师径行退庭,拒不参与之后庭审的行为等于放弃了自己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院在程序上按拒绝辩护处理完全合理。当然党律师是否正确行使了拒绝辩护权这是另一个问题。


辩护人走了,被告人咋办?


一旦出现拒绝辩护的情况,被告人是否等于没有辩护人了呢?并非如此。辩护权是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能因为拒绝辩护情况的出现而丧失。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在此种情况出现后,被告人仍然可以享有由委托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但为了避免权利被滥用,法律对拒绝辩护的次数进行了一定限制(这里的次数限制仅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拒绝辩护申请;因为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具体规定如下: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休庭之后,党琳山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了一份被告人手写的声明,上有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琳山律师的委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请其他律师。”关于前半句内容,虽然被告人表示不解除委托关系,但是根据之前的论述,党琳山律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拒绝辩护,故二人之间的辩护与被辩护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属于律师提出的拒绝辩护;关于后半句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莫焕晶明确表示不委托其他辩护律师,因为莫焕晶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故而法院决定另行指派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做法合理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拒绝辩护由辩护人发起,因此对于法院另行指派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仍然享有一次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网上公开的手写声明却为被告人自行书写,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之后法院指派的辩护人,被告人有大概率拒绝其为自己辩护,那么法院将不得不再次另行指定辩护人,但是对于第二次指定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若再次提出拒绝辩护要求,将不会被法院准许。


下次开庭待何时?


拒绝辩护后,无论是重新委托的辩护人还是重新指派的辩护人,由于在此前并未接触过案卷材料,势必需要了解、熟悉案情后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利。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拒绝辩护后的期限计算有明确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或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拒绝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由此可见,基于拒绝辩护而引起的休庭并不导致审判期限的重新计算,但新的辩护人至多有十五天的时间了解熟悉案情,其可以在这段时间中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等方式为辩护做准备。


再开庭时从哪儿开?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权行使,在拒绝辩护后,已经进行的审理行为归于无效。再次开庭时法庭必须从头开始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律师在庭审刚刚进行26分钟时拒绝辩护,对公诉人而言还不是最糟糕的结果——如果当律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拒绝辩护,那么下次开庭时公诉人也要再宣读一遍起诉书,重新出示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尽管这些诉讼活动已经进行过了。


说走就走没事儿吗?


最后说说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问题。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放到最后是因为它关系到党律师行为的正当性。

 

前文已经提到,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可见,法律对于律师提出拒绝辩护的条件规定得具体且严苛,目的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党律师因为管辖异议申请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径行退庭的行为,尽管在本质上可以视为拒绝辩护,但在理由上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情形。这种藐视法庭纪律、弃委托人于不顾的行为不仅不是一个专业辩护律师应有的行为,而且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来源: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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