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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0(714)湖北汉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批捕首起缓刑期内又犯罪案

汉川检察 2018-11-02

9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在缓刑期内又犯罪的吴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首起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在孝感市基层院还是首例。

2011年9月, 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2年4月27日19时许,吴某和马某(在逃)在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好来屋”旅社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产生纠纷。吴某和马某对付某进行殴打,马某持弹簧刀将付某左胸部及左上肢刺伤,后二人逃离现场。付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5月3日,该案被汉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潜逃6年后,于2018年8月28日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认真审查后,于2018年9月7日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据该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因此,吴某在刑罚执行期内又犯罪案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直接办理。由于这是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件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该院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积极推动,在对社区矫正活动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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