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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淇 | 善用证据法思维来化解扶人困境

吴洪淇 刑诉理论工作坊 2023-10-09


自2006年彭宇案发生五年以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数十起类似的案例,发生的地点包括了天津、南京、武汉、南通等全国多个地方。是乐于助人还是侵权在先这样一个谜题,除了个别案件中因为有摄像头等辅助设备的帮助而得以真相大白之外,绝大多数案件中都给助人者或者所谓的“助人者”以不同程度的麻烦。于是乎,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似乎正在遭受一例例判决的挑战,网友们甚至自编了“安全救助宝典”,教授人们在助人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


面对此类尴尬困境,法律人似乎也显得无可奈何。邓子滨博士最近在《南方周末》一篇针对此一问题的评论中坦承“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励善而是禁止恶”,因为“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法律只关心某人不得为恶”。换言之,在诸如此类的困境中,法律无可作为,只能听之任之,人们通过自我保护来小心翼翼地做好事。其结果是“‘大善’虽不至,但‘大恶’可杜绝”。这样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姿态固然体现了作者对法律作用之边界的警醒,法官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当然也不是无所不能的。但假如当社会公众在面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流露怜悯之心的那一刻,还需要考虑像让受助者签订自愿接受救助证明或者寻找目击证人集体签字担保之类的救助措施,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相当糟糕的社会。因此,还需要追问的是,在化解此类困境从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社会的过程中,法律真的就无可作为吗?


事实恐非如此。假如对这些案例加以细致观察的话,会发现这些案例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法官或者当事者有意无意地将施助者的救助行为与施助者的过失责任之间联系起来。在彭宇案中,一审判决书将彭宇送原告上医院、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彭宇撞伤原告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在最近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类似事件中,施救者侯女士送摔倒老人上医院的行为也被老人家人视为负有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在类似案件中,法律可以作为的一个地方便是切断施助者救助行为与施助者过失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将施助者的救助行为用来作为证明其承担责任的一个证据。只有切断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社会认知中才不会将做好事与承担责任之间画上等号。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证据法的做法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点启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7-411款规定了一类所谓的“善人规则”,这类规则的主要意旨在于促进社会公众去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其主要方式在于切断行善行为与可归责的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407款规定不能以侵害事件之后的事后补救行为来证明行为实施者对侵害行为负有责任;409款规定,不能以支付或承诺支付医疗费及类似费用的行为来证明支付者或承诺者对该伤害负有责任。通过切断这些善意行为与行为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者就无需担心自己的善意行为被反过来成为自己承担责任的陷阱,在行善之时也就无需瞻前顾后,而整个社会也将因此而受益。


而在我国证据法中,对此类规则没有丝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证据规定的相关解释对审判人员审核证据的总体要求是:“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这一审核原则中,审判人员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与大小,至于证据采纳对社会公益的促进等其他社会政策可能造成的影响,则不在审判人员考量的范围之内。因此,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也促使了审判人员选择了一种尽管可能给社会公德带来巨大损害,但却对自己相对安全的裁判。


在此类事件中,除了切断施助者救助行为与施助者过失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施救者与受助者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是法律可以有所作为的一个环节。无论在彭宇案还是在许云鹤案中,在真相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官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配当事者双方的证明责任。但事后所发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证明,这种和稀泥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最终导致了施助者无论清白与否都会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社会公众将做好事与承担责任联系在一起。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此类情境下适用公共责任是否恰当,也是一个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加以探讨的问题。


因此,要防止类似事件继续蔓延进而侵蚀本已脆弱的社会公共道德,不能简单地从道德层面加以批判,仅仅将之看成是“道德上犯糊涂”。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有其内在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层面的批判固然是必要的,但无法从根本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身处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固然会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但道德规范的制约是否有效还取决于社会激励机制的有效发挥。而在诸多社会激励机制中,法律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种。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挽救岌岌可危的社会公共道德,法律并非无可作为,关键在于如何作为。应该从法律层面来检视我们当前针对此类问题所存在的法律漏洞与法律缺陷,并努力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挽社会公共道德大厦于将倾,而不会成为压倒社会公共道德大厦的最后一根稻草!


本文原题为“挽救社会公德法律亦有可为”,载《法制日报》思想部落版,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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