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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办法降低了奖励门槛,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只需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即可获得奖励,过去是查实后按行政处罚金额5%奖励;降低了举报要求,变“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为提供“具体位置”等。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修订内容体现在扩大奖励范围、增加参与渠道、细化奖励标准、降低举报要求四个方面。具体而言: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凡是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可适用,不再局限于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增加了微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
考虑实际情况下举报人可能无法确认违法主体,变过去“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为提供“具体位置”等。
奖励标准细化了,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奖励适用于对6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给予2000元至10000元奖励适用于对7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超标排放污染物;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等。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适用于对7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等。
根据新办法,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情形,不得获取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 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6. 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 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2000元奖励:
1.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 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 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5.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6.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7. 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举报请细读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事实,鼓励提供违法主体或污染源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不予协助调查的,以单项奖励标准中最低金额给予奖励。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件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奖励标准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累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多人非联名,且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视为同时举报,奖金按件支付、平均分配;多人非联名,且不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登记日期在先的为被奖励人。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和银行账户等有关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应按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委监委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五)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六)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文:夏胜为
编辑:马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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