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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吗?广东明确了!

惠州日报 2021-03-13

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尘埃落定!4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作出详细规范。




//推搡等违规行为可采取惩戒措施//


新制定的条例分别对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人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予以明确。

特别是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教育惩戒问题,通过后的条例用专章予以归纳规定,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中小学幼儿园要求购买校方责任险//


在确保学生安全方面,条例也作出诸多创制。

其中,对于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条例明确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也将升级。条例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

对于校园周边,条例还特别要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在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何赔付历来是家校两方纠缠不清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减少家校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学生保险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中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呈现多发态势。对此,条例探索建立防治体制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中小学校还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管教熊孩子,老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手段?


此前,围绕该采取何种教育惩戒形式时,条例在相关表述上曾有调整。


2019年9月24日,条例初审稿提出,当中小学生在上课时有违反规定行为,但没达到纪律处分情节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

但在11月15日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一审稿中“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此次表决通过稿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不对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内涵作出明确。


那么,管教熊孩子,老师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手段?这将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予以释明。去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规则征求意见稿,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

● 在一般惩戒中,教师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惩戒措施;

● 当学生违纪情节较重的,可采取承担公共服务、专门隔离、家长陪读等措施;

 当出现恶劣情节时,可以进行停课停学、训诫矫治、限期转学、记过处分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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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羊城晚报

编辑:李雪  刘建平

审核:温舒

惠州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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