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费用不能收!惠州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日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并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清单
和收费负面清单。
《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清单》所列的收费项目、内容和要求收取费用,严禁节假日补课收费;严禁收取早读(晚修)费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为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将床上用品、餐具用品以学杂费名义搭车收费、捆绑收费;严禁借疫情防控、传统节日、重大纪念日(活动)等擅立收费项目,杜绝任何侵害学生利益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全市教育收费依规合法。
《通知》指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招生报名开始前要列出学杂费(保教费)、住宿费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天。凡是向学生或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经过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并在收费公示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不少于30天,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遵循非营利性、自愿原则,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费用。
《通知》要求,各校(园)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主动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未经公示一律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将学校收费纳入开学工作检查内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年检内容。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强化监管,确保各校(园)不发生乱收费行为。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清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具体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有关政策要求。其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教科书本费等)补助标准部分。批准为学期收费标准的按学期收,学年收费标准的按学年收,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在普通高中阶段,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严格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校要根据办学成本等实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负面清单》明确36项内容。其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课后服务不得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开展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
《通知》明确,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实施市、县级季度通报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曝光。
此外,记者从惠州市教育局了解到,7月至10月开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专项整治,采取学校自查、县(区)督查、市级抽查三种方式,对民办普通高中是否存在违规跨地市招生现象,是否存在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及收取定位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大班额现象、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进行督查,对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限期完成整改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清单》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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