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移民美国攻略| 手把手教你EB1A杰出人才移民 额度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2017-10-02 旧金山湾区房地产

每年10月01日是许多华人期盼的日子,因为这是美国新年度很多种类签证开始生效(如,H1-B等),也是移民额度开始使用(如,EB-1)的日子。

 

2018年度移民签证名额已于2017年10月01日开始可以使用啦!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准备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的申请者来说,这意味着EB-1A的签证号码变为可用,距离自己的梦想又近了一步了。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们一定还记得:

EB-1A对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第一次出现签证排期是在2016年08月,但两个月之后的2016年10月就开始使用2017年签证名额,实际上耽搁最长的I-140获批只等了两个月时间。可2017年EB-1A签证名额是2016年06月就用光了,经过近4个月的漫长等待,终于等到了新年度名额开始使用。

 

随着现在国内申请人数迅猛增长,2018年的额度很有可能在2018年3月就用光。许多移民类别的排期就是这样被累计地越来越长的,EB-1A目前还是最短的,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申请人,还是越早申请越好,不要错过最佳提交时机。EB-1A的明天可能就是今天的EB5,名额急缺。


首先,什么是EB-1或EB-1A?

这类移民属于以职业为基础(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类别,就用了第一个字母EB缩写。EB-1是指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通常被称为杰出人才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为ABC三小类


第一类EB-1A:

是面向具备特殊专业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杰出人才,就是说申请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材料证明在其在领域内已经获得公认成就,未来也将继续从事该专业来贡献美国,EB-1A在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第二类EB-1B:

专为具备杰出专业才能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设置,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该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并在某些特定科学学术领域杰出教授研究员EB-1B 申请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该聘用来自大学、学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


第三类EB-1C:

是针对具备特别专业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就是说EB-1C类别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请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 (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且未来必须在美国从事一定级别的管理工作


如何判定申请者是否满足EB1或EB1A要求?

如何初步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杰出人才呢?

作为一个拥有特殊能力的申请者,应该能够证明自己拥有的专业水平已经到达该领域的顶层水平。在提交申请时, 必须附带提交能够证明你在该领域持续获得良好声誉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你的成绩已在专业领域内获得公认。


如果你对下面三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很可能满足EB-1A杰出人才类别移民的要求:

1.在商业、科学、艺术、教育或体育运动领域,你有特殊的能力吗?

2.在你的领域,你是否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内的良好声誉?

3.到美国后, 你是否依然愿意在相同领域工作?


符合EB-1A的十项条件(文末附有具体参考证据)

网上说EB-1A符合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就可以了,其实这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误导。


“十个条件”仅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提供申请支持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用满足十项中三项来证明申请者具备“特殊能力”,但仅仅具备这种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申请案就是因为没有吃透这一点而折翼。此外,移民局还指出,如果这十项条件不适用申请者职业,还可以通过提供“类似证据”证明符合此类别移民资格,而不必拘泥于这十项条件。


事实上,相关移民和国籍法案中的法规条款,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权威解答,其中的逻辑关系如下:


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应该满足以下三条:

a.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特殊才能,同时这种才能已经通过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b.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特殊才能的领域继续工作。

c.外国申请者来美后的工作将大大利益美国。

 

网上广为流传的十条,是用于证明符合条件a,即具备“特殊才能”提供的证据参考,而不是全部要求。


另外补充,法规中对于上述“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界定是:“特殊才能”意味着专业水平显示出已经处于所在专业领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层水平。大家可以也去查查英文字典,好好理解一下Extraordinary这个词的含义。


申请人如何判定自己属于哪个领域?这和本人职业又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相关移民法规排除了许多单纯以领域中实践者身份,即“本职职业”为基础的EB1A的申请。


例如,申请人不能以医生作为领域申请,这是职业身份,不是领域。这种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个治病救人的医生,没有对 32 36516 32 11868 0 0 7381 0 0:00:04 0:00:01 0:00:03 7380学领域原创性的贡献,比如没有发现和发明,没有过发表论文,没有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没有媒体报道,不是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做过评审,那你只是个临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线的实践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以医学领域中具备特殊能力的人士来申请。换句话说,一个普通的医务工作者是不具备杰出人才资格的。


为便于理解,例举不同领域中一些职业,但在申请时要着重描述申请人的细分领域而不是具体职业。例如:

1) 杰出科技人才包括:

科学家、院士、发明家、高级工程師、高级程序师、计算机专家、医师、医学家、正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等。


2) 杰出艺术人才包括:

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音乐指揮家、歌唱家、影星、名模、电視主持、影视导演、动画设计师等。


3) 杰出教育人才包括:

特级教师,著名教育家、教育学学者、教育理论家等。


4) 杰出运动人才包括:

运动员、教练员等。


5) 杰出商业人才包括:

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金融专家、媒体传播专家、公关专家、广告专家、品牌营销专家、市场销售专家、咨询专家、经济师等。


EB-1A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B-1A的申请流程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和提交I-140申请

第二步:体检和I-693体检表、

第三步:提交I-485调整身份和面试。

其中准备I-140申请材料是核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当I-140申请通过后,面试和体检又开始成了申请者最担心的。


准备申请材料和提交I-140申请

一、申请人和律师各自的角色

有的申请者选择全盘自己申请,有的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这属于个人选择,准备材料是核心,在靠谱律师的协助下相对会事半功倍。


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者需要做什么?

申请人要“做加法”地尽量

1) 提供全面的个人信息;

2) 准备4-6封推荐信。


2. 律师事务所在EB-1的申请中的重要角色。

一般律师事务都有标准的资料收集表格,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先不限制客人的思维,第一轮收集资料会鼓励申请者发散思维,再基于收集到的资料,和申请者充分交流,深挖申请人"特殊才能"。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如同“大厨”,申请人提供“食材”,大厨鼓励申请人尽可能提供所有备料,尽可能把自己有的东西都拿出来。这样大厨才能根据所有食材选择,来决定炒出一盘什么样的大菜呈现给移民局!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和申请者沟通,许多申请者发现还有许多“料”自己都没有意识到;更有甚者,经过接触,发现申请者的配偶更“杰出”,更适合申请EB1。


所以,通过律师和申请者的充分沟通,深挖申请者的资料,准备充分,是成功的第一步。


二、确定申请的细分领域

备好"食材"之后,就需要计划以下该如何"烹饪"了,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确定申请的细分领域。选择一个适合可以充分论证的领域是迈向成功的第二步,称为“精准定位”。


上文提到,EB-1是针对科技、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五大领域,但在大的领域中还要有申请的具体细分领域和定位。此移民类别需要的是“专精”的人才,不是“多才多艺”,充分证明在自己那个专业领域是顶尖人士,就会获得成功。核心是精准定位。


案例分析1:申请材料中论证特殊领域要定位准确

如果电影演员,来美国后去百老汇演音乐剧,算同一专业领域吗?

如果当初申请的专业领域定位是“表演艺术家”,就没有问题,因为已经充分证明自己是在“表演艺术”领域具备特殊才能。但是,如果申请材料中定位于“电影演员”就会有问题。


案例分析2:专业领域相近,细分领域不同而导致申请案被拒

移民局曾给出了相近而不属于相同专业领域的案例,一位排球运动员,提供自己获得绿卡来美后的工作计划是出任某排球俱乐部主教练。


这位申请者是基于在排球竞技领域展示出杰出才能而得到认可,这是一项基于作为运动员的杰出专业能力,但在来美后计划中,她又展示将为某个俱乐部担任主教练。


我们都知道:杰出的运动员不一定会成为杰出的教练,运动员和专业教练是不同的职业,虽然大方向上都属于体育领域中的排球运动,但细分领域不同,而相关移民法规的要求是“获得绿卡来美后,从事同一专业领域的工作将会有利于美国”,这个申请案就是因为这一点不符合被拒了。

 

如果说个人的主申请内容和专业领域定位是"主菜",那推荐信好比是“甜点”,是

"锦上添花",让你们的申请完美收官的一道菜。


三、推荐信准备

现在,绝大部分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材料中都会包含几封推荐信,移民局审理官员也早已习惯在阅读完主申请信后,去翻看推荐信,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最重要的证据支持材料之一


移民律师认为推荐信对于申请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推荐信的涵盖的内容,不宜涉及或者应该强调的内容和要点,推荐信的来源,推荐信的数量都是非常重要的。


推荐信的主要来源是领域内公认的专家,也可以来自政府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杂志编辑、申请受益人的学术导师及现任或以往的雇主等等。


移民局相关法规对推荐信的数量没有要求,近年来的趋势是推荐信越来越多,越来越长。从最早的两三封到四五封,发展到现在好多申请者提交七到八封


但同数量相比,推荐信的质量更重要五封来自申请者所在领域内但并不认识公认权威的推荐信远比八封来自你上级或同事的推荐信份量更重


专业的移民律师都会建议申请人应该有4-6封不同来源的推荐信,从不同角度证明对业内做出的重大贡献和持续赢得国家或国际上的声誉。

 

此外,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更有分量。因为移民局审核者在评估推荐信时,申请受益人与推荐信作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推荐信中,要包含来自独立推荐人(即与申请人不是工作上下级关系的推荐人,或导师与学生关系)的推荐信。此外,一封属于国际/美国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不是必须的,但也会增加许多分量。


四、来美后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计划”

根据EB-1A的定义,是不需要美国雇主,这就意味着申请时可以没有在美国的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在申请时建议申请者提交未来工作的计划,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些计划或者证据是属于个人声明,是对未来的预期,比如说自己对未来工作的计划,但这个计划要有依据,要让移民官看到是可行性的计划,而不是“信口开河”,当然如果申请者已经有在美国的实际工作证据,例如雇主聘用信、投资、公司开设文件或商业合同、意向书等就更好了,但这不是必须的,更多申请人提供的是“未来工作计划”。


体检和I-693体检表

当I-140申请获得批复之后,在申请者最终可以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提交之前,当中的环节就是体检和提交I-693体检表了。


申请人的I-140获批后,移民局将会在一个月内将资料转给国家签证中心NVC (National Visa Center),国家签证中心会向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发出进一步指示,要求提供更多的材料(主要是提供进一步本人和家属的资料,包括出生公证、婚姻公证、警方证明和体检报告等)和缴纳移民签证费用。然后NVC会给申请人发出一封“审结信”,告诉下一步会发送“面试通知”,再根据面试通知指示办理。这个过程相比材料准备,申请者只需要跟着流程走即可


体检是在I-140批准后进行,具有时效性。建议在广州领事馆面试前或在美国提交I-485境内调整身份文件前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因为I-693体检表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你提交的I-693体检表在移民局审批到你的申请时已经超过一年,你很可能要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所以体检的时间点最好安排在离面试或提交I-485之前较近的时间。


体检主要包含四方面

1. 看是否有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病;

2. 看是否伴有侵害行为的生理或心理错乱;

3. 看是否有滥用药物或成瘾及吸食毒品;

4. 看是否缺少必要的疫苗注射,疫苗这块很简单,缺了补打就可以了。

申请者对体检比较担心,主要是不了解。绝大多数申请者一般都没有前三种情况,即使有,也不是绝对不符合移民资格,还有个申请豁免的程序。


提交I-485调整身份和面试

在这个环节,根据申请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可以寻求专业指导,看是经过海外领事程序获得移民签证还是境内调整身份的I-485程序。根据最新的移民局的要求,I-485需要增加面试环节和对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也提出了新规定,这些申请者都需要留意


综上所述,EB-1A的申请也没那么“复杂”么?貌似三张申请表就可实现你的美国梦了。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移民陷阱”,如果申请者寻求专业帮助,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者一定要谨慎,选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该如何分辨并选择靠谱的律师事务所?

美国移民办理,市场上有2种渠道,一种移民中介,一种移民律师。一些移民机构喊出100%成功,甚至还承诺“不成功退款”或者“成功后收费”,这其实是一种销售手段。如果你对概率论略知一二,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比如每个客户机构收正常价格的五倍,五个客户中只要有一个通过,机构就不亏,有两个就开始赚钱,实际上在赌概率。如果申请者要求不成功双倍退款,大概就没有移民中介敢签这样的合同了。


说一个极端例子:

国内某中介和申请者签约,并向对方承诺100%成功,然后先收了50万人民币,而后就一拖再拖。申请者无奈辗转其他机构寻求咨询,原申请者实际年龄才21岁,虽然EB1对年龄没有限制,但也提到要“持续保持获得业界赞誉”,一个21岁的孩子,要符合EB1A的资格,他如果不是14岁就成名,享誉业界,可能获批吗?


再说一个中介市场良莠不齐的例子:

国内某家公司对外宣称做了四十年美国杰出人才移民业务,众所周知EB-1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其实是1990年经过美国国会立法后才实施的。此外,这家机构给申请者提出的十条标准也不一样。他们家没有“高工资或高收入",而换成了“公益”(要求提供参加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动的记录,奖章,收据,影像资料,还用红字突出这条,并标注“必需”)。申请者因此做了大量公益活动,非常希望把这条加进他的材料里。


申请者平行咨询了其他机构,得到否定回答之后,就给那家中介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高收入那条中国人很难达到,不如换成公益这项,觉得美国人喜欢看到别人做公益,列上自己从事的公益活动容易批”。

 

这个案例里,该中介犯了至少两个严重错误

第一,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高工资或高收入”不是同国外收入相比,而是同本国业内同行相比,哪怕同行每个月都只挣500美元,而你挣到1000美元,就是显著比别人高,就符合“高工资或高收入的标准";


第二,是从根本上就没有了解EB1A移民类别的核心:EB1A的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专业能力,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是否做公益,或者说申请人性格上一些东西,比如勤奋、专研、上进、团队精神等等,这些都与专业能力和知识没有丝毫关系,在申请信或推荐信中提到这些优点,是没有用的。


对于真正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们明白每一个申请案都是由美国移民局来审批,具体审核者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说能保证100%通过审批的,根本就不符合基本逻辑常识。对于在这一领域“深耕”和“精耕”多年,积累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说保持极高的成功率。


所以,提醒申请者,要委托正规美国律所、经验丰富的守法律师,提供正规材料来办理,不然即使侥幸获批,也后患无穷。


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是如何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律师事务所,一方面凭借专业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人提供高标准的申请服务,另一方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不是所有的客户都接,筛选符合条件和提交时机成熟的申请者。下面看看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是如何为EB-1A申请者提供专业服务的。以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为例:


一、申请者委托之后,律所如何准备申请?

庞飞律师事务所使用独有的“四级审核制”流程如下:

1. 先是律师助理负责收集材料;

2. 接着是主办华裔律师沟通和撰写材料;

3. 然后是白人律师修改和审核材料;

4. 最后会经过律所合伙人终审再提交。


安排资深华人律师在前期同大陆客人进行沟通,语言上沟通无障碍,提高沟通效率和准确性。后期请母语是英文的白人律师再次把关,这是因为EB1A的I-140审批没有面试,是基于申请材料的审批,因此每一个用词都需要斟酌,这样的安排才能确保做出高质量的申请案。


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有七位美国持照律师,四位本土的和三位华裔的资深律师,提供包括英文、普通话、粤语等在内的多语言服务


二、申请者委托律所之后,到提交申请需要多少时间?

I-140申请就是看提交的申请材料,准备I-140申请材料,是一个不断打磨的过程,才能保证提交的高质量。由于每个申请者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客人需要不断补充材料。因此,庞飞律师事务所能做到的是从申请者无需再提交新的材料计算,2-3个月可以提交I-140申请。当然特殊情况时,也可以提供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加急服务。 

附:EB-1A十项参考证据

具备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中至少三项:

(i) 在所声辩专业领域(比上述一次性国际大奖)低一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奖项或荣誉方面的证据;

(ii)在所声辩专业领域内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证据,这种会员资格要求 

(1)基于做出杰出成就才能取得,

(2)经过受认可的学科或行业内专家评审才能取得;

(iii)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有关该外国人在所声辩专业领域内与其工作相关的报道材料(媒体报道)。此类证据应该包括文章题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译;

(iv) 外国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一员,对所声辩的完全相同或相关类似专业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进行评审、评定的证据;

(v) 外国人在其声辩的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主要、重大贡献的证据;

(vi)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外国人在其所声辩专业领域发表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

(vii) 外国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的证据;

(viii) 外国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或公司已经扮演着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 外国人在其所声辩的专业领域,与同行相比,已经获得高工资或显著的高服务报酬的证据;或

(x) 通过票房收入或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纪录,显示出表演艺术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证据;


如果以上证据标准不适用申请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可通过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申请受益人符合资格


以上内容由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提供,本平台编辑整理。庞飞律师事务所在商业、移民、知识产权、不动产和民事等领域拥有超过十年的专业经验。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该律师事务所自身深刻理解和长期秉承的价值。


如你有以上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

庞飞律师

美国.洛杉矶.阿卡迪亚办公室: 

电话:626-689-4160 

地址:411 E Huntington Dr. , Suite 206, Arcadia CA 91006

美国.橙县.尔湾办公室: 

电话:949-565-1612

地址:4840 Irvine Blvd, #205, Irvine, CA92620

中国直拨:950-404-15967(中国本地话费)

微信:Panglawgroup

邮箱:fp@panglawyer.com

网址:www.panglawyer.com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群咨询庞飞律师事务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