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提示 | 并非所有纳税人收取自来水费都可差额简易计税

2016-08-27 税海涛声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提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刚刚发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所规定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差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政策只限于物业管理的纳税人适用。其他(如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是不能适用该项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