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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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点滴思考
文/段文涛
3月7日上午,财政部刘昆部长在主题为“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的记者会上宣布,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
记者会还未散,“加计扣除”这个词语就已经燃爆了财税圈。
有人惊呼“加计扣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用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怎么增值税也来了‘加计扣除’”?
当然,也有不少老司机淡定地说,增值税加计扣除早就有了。
的确,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在2017年7月1日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时,取消了增值税13%的税率,改为11%(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相应也为10%)。当时为了确保税负只减不增,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相关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就已然面世。只是当时对于加计的这部分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计算(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后再扣除。
时至2018年5月1日,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对增值税税率再次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相应也为10%)。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继续执行但表述改为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这个词语也就渐渐淡出增值税领域。
而就在3月7日,“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这句话,让“加计扣除”这个词语又重现增值税江湖。
至于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如何加计扣除进行税额,以及加计的幅度是多少,还有待相关文件明确。
在销售货物的税率由16%降到13%,交通运输服务等税率由10%降至9%的情况下,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的进项税额施行加计扣除,减轻税负自然是深受纳税人称赞的好事。笔者建议不要采用原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复杂计算方式,最好是在抵扣进项税额时,以该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为加计扣除的依据,直接加计3%和1%的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5月份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购买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为10000元,税额为900元。
在次月申报时,直接以购进货物的100000元为依据,加计扣除3%即3000元的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6000元(13000+3000);以购买运输服务的10000元为依据,加计扣除1%即100元的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000元(900+100)。多简便啊。
这样既达到了维持原扣除力度基本不变而减轻税负,更方便了营改增行业(适用6%税率)的纳税人办税,对征纳双方都有利,一举数得。
至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多少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于本次的销项税率由16%降为13%已经降低了3个百分点,而进项抵扣率由10%降至9%只减少1个百分点,基本可抵消原按12%扣除率与实际进项抵扣率10%之间2个百分点的加计差率,本次是否还继续给予高于实际进项抵扣率的扣除率,尚存疑。
以上仅系笔者在学习新政后,匆匆草就的点滴思考。最终均已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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