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也可享受最新减征“六税两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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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人也可享受减征“六税两费”优惠
文/段文涛
不少网友近期询问,自然人个人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9〕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相关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50%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同时还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截至2019年2月18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印发文件,均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生根创造了条件。
那么,自然人个人在需要缴纳上述“六税两费”时,是否也可以享受前述这些减征的优惠政策呢?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1)第三条关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个人)属于且只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笔者认为,除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相关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自然人个人也应当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樊先生出租其持有的商业门店用房,在2019年3月1日与小型企业闻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以每年30万的租金将门店出租给该公司两年。
按照印花税的征税政策,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缴纳印花税),即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樊先生应缴印花税:
600000×1‰×50%=300元。
但应注意,闻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虽然系小型企业,却因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前述减征“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应缴印花税:
60000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