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最新规定,这100余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提示:鉴于本次6号、7号公告均系对往期已经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相关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所涉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方式,纳税(减免税)申报,征收管理以及相关材料留存(报送)要求等,均应按照原有各项规定执行。
一、7号公告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时至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对上述执行期限已到期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予以延续实施。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6号公告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2021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对以往发布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情形予以延续实施。
在6号公告规定延续实施的25个文件所涉具体优惠政策中,有些是执行期限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而有些则是执行期限尚未到期。有关延续执行的期限也是情形各异,有2023年12月31日;也有2023年供暖期结束;还有2025年12月31日;更有仅表述为相关“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而未明确具体到期时间。
由于本次明确延期执行的优惠政策涉及百余项具体项目、十余个税种,享受方式既有直接减免,也有即征即退,还有允许特殊税前扣除等,很复杂。在此也特别提示,在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高度注意,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