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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汇集

税海涛声
2024-08-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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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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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本文第四条】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通过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的技术限于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结合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对符合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明确并细化具体计算方法。对计算中涉及的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等加以细化,对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费用摊销,要求按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对期间费用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方法进行合理分摊。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本公告旨在明确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问题,与现行涉及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的有效文件之间是补充关系,因此,公告明确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其他事宜,仍应按照现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优惠政策执行时点衔接问题。凡属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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