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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实务】只要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就一定能在税前扣除吗

税海涛声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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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

对应的支出就一定能在税前扣除吗

【案例4-1】企业发生支出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据以税前扣除,没有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是不是只要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对应的支出就一定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确有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既然税前扣除凭证那么重要,那么,某项支出只要取得了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该项支出就一定能在税前扣除了。

其实,如果是完整、准确地读懂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政策,全面理解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义,得出的答案绝对不是这样的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可见,在支出发生后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否则,就将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也就是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证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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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税前扣除各项支出的范围及标准,则不是税前扣除凭及其管理办法所能决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说,该条规定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项支出的总原则。接下来的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均系对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更是浓墨重彩地对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规定。先是在第九条明确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接下来的第三节从第二十七条一直到第五十五条共用了29条专门规定税前“扣除”事项。其中包括对“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了细化,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这两项重要的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范围和标准等,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并非某项支出只要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就一定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能不能扣除、如何扣除及扣除多少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但是,即使支出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一定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风险提示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些争议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不只是强调扣除凭证的形式要符合规定,更应强调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首先确认支出是否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其次是确认是否符合该项支出的特殊政策要求;最后才是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是核心、关联性是关键,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还必须注意的是,税前扣除凭证只是税前扣除项目及金额的表现载体,支出能否扣除、如何扣除及扣除多少,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4章 税前扣除凭证常见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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