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法评丨银行在先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冲突与思考
引言
银行在先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及《民法典》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日益明晰。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历史沿革及条文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在严格冲突解决规则适用条件的司法背景下,银行应受其同意转让抵押商品房之意思表示限制,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做法具有合理性。问题的提出
相关规定的立场: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
本文观点: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具有合理性
结 论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0-391页。
[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63号民事裁定书。
[3] 同前注[1] ,第422页。
[4] 参见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第146页。
[5] 参见仲伟珩、张燕:《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第37页。
[6]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63号民事裁定书。
[7]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972号民事裁定书。
[8] 山东高院民一庭:《银行同意开发商办理房产预售对其抵押权的影响》。
作者介绍
周青林
高级合伙人
zhouqinglin@wincon.cn
山东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事诉讼与国内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建设联络员。
周青林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从业后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业务、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在最高院、高院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为多起标的额十亿计的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近千起,曾为娃哈哈、中海油、DAC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任志向
合伙人/争议解决部主任
renzhixiang@wincon.cn
任志向律师本硕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业后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TMT外商投融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相关法律事务。任志向律师服务过谷歌、亚马逊、三星、NBA中国、百度、中影集团等客户,处理过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票据及执行异议纠纷、反垄断等诉讼案件,办理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公司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破产重整等非诉案件,具有证券从业、银行从业资格、英国皇家仲裁协会准会员资格,曾是ALB最佳外企最佳法律服务团队、钱伯斯TMT领域最佳团队的成员之一。
从事律师职业前,任志向律师曾在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大型国有银行等单位工作。
孙雅雯
合伙人
sunyawen@wincon.cn
孙雅雯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知名红圈律所,现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
孙睿
实习律师
sunrui@wincon.cn
孙睿律师硕士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曾先后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实习。从业后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金融、公司类纠纷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