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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浅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保护要件
引言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孟子在滕文公询问如何治理国家时所述。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如何保护未登记不动产受让人合同签订后至登记前这段时间内的法益,尚待研究。近年来,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在执行程序中以不动产实体权利排除异议的案件最为常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依据,又以不动产交易关系居多。此类案件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不动产往往尚不享有法定的物权,其仍需通过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履行请求权,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完整性。此时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但立法层面对该权利尚缺乏明确规定。本文拟阐释深入研究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保护要件的必要性,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中对该制度保护要件的有关规定和观点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实效。
作者介绍
郑昭
实习律师
zhengzhao@wincon.cn
郑昭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破产清算,曾参与办理多起金融、公司、破产、执行类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经验。
郑昭律师曾从事法院工作,现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