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酒驾+逃逸,青浦90后海归男青年酒后撞车致人死亡面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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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时分,青浦区城中北路发生一起两车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警方根据现场勘察发现,无需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司机却逃离了现场。这其中有什么隐情?3小时后,青浦警方就侦破了这起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因肇事逃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两车相撞一人死亡
8月19日凌晨时分,在KTV喝了十多瓶啤酒的陈某独自驾车离场,借着酒兴,车子越开越快。4时30分许,他驾驶的白色雷克萨斯小客车沿青浦区城中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盈港路北约200米处时,陈某的车与一辆正驶出小区的红色荣威小客车相撞。
两车剧烈的碰撞,车内的安全气囊展开,陈某被眼前的一幕吓昏了,在车里呆坐了2分钟。陈某下车朝红色小客车驾驶员走去,试探其动脉和呼吸后,陈某怀疑自己把人撞死了。据陈某回忆,事发当时天刚下过小雨,路人看他的眼神他一直还记得,昏沉之中,他选择了逃避。
陈某并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呼叫救护车,而是将车行驶到附近的路口,用电话求助自己的朋友。随后,便自行前往了附近一家青浦医院,红色小客车驾驶员躺在事故现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青浦警方交警支队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红色小客车驾驶员送医后不治身亡。警方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分析,该起事故系红色小客车从道路支路转到主路时,没有避让主路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警方发现,原本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陈某,竟在事故发生后独自离开了现场。这一反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民警立即追踪陈某的去向,早晨7时许,民警在青浦一医院急诊室找到了陈某,并将陈某依法控制,经现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害怕担责”终酿恶果
在看守所内,嫌疑人陈某的右手臂还包扎着厚厚的纱布,鼻梁上带着伤口。“当时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车速比较快。”陈某年仅23岁,留洋回国后便来到上海的KTV工作,与朋友喝到深夜是常事,但他表示,这是他第二次喝酒开车,第一次是将车子从小区外开入地库。
此次事故本应该不是陈某的主要责任,而在他错误的选择下,将自己送进了大牢。陈某表示,由于自己酒驾,再加上与其发生碰撞的车主生死未卜,为了逃避责任,他选择逃离现场。朋友在第一时间劝他报警,却被他拒绝了。而这一切,陈某都用“害怕承担责任”来解释。
“当时最真实的想法是想着先暂时能躲开现场,因为我也不确定他到底是......所以我想到后来再带到医院,也许能抢救过来。”陈某表示,他想过要抢救对方。而承办民警就一系列证据来看,陈某事发后的行为并没有顾及对方的生命安危。
这起事故中陈某本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实际上,陈某的醉驾和肇事逃逸两种从重的情形,使其将面临3到7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陈某还将面临终生禁驾的处罚。
目前,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青浦警方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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