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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到期不还钱 担保人代还款18万

2017-11-16 顾建兵 张蓉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担保人向“老赖”夫妇全额追偿

案情

陶某和蒋某一起为朋友王某的45万借款作担保人,结果王某借钱后不还。在案件的执行阶段,陶某代为还款18万后向王某夫妇提起追偿之诉。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陶某垫付执行款1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王某的妻子钱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4年7月30日,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张先生借款45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31日归还。张先生提出要找两人为借款作担保,于是王某急忙找来了好友陶某和蒋某。虽然对王某的生意了解不深,但碍于面子,两人也没有多说什么,就一起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张先生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息52万元。但此后,王某仍未能按约履行。于是,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陶某和张先生于2016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陶某代借款人王某履行执行款18万元。

后陶某向王某多次追偿该款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一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另查明,王某夫妇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庭上,王某的妻子钱女士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她毫不知情,也没有到场签字,王某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她和王某多年前就私下订立了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故王某的债务与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陶某已经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王某履行执行款18万元,事实清楚。原告陶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给付18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被告王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同时,法院还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钱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亦应予以支持。被告钱女士辩称两被告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无证据证明原告陶某知道该约定,故对被告钱女士所辩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陶某垫付执行款18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被告王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钱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钱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 官 | 提 醒 

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时候,个人担保就是因为担保人像本案中这样抹不开“面子”,最终被人给“坑”了,甚至于还有很多的担保人不知道,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他们就必须无条件的替人还债。那么担保人在代为还款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张学和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积极向司机借款人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担保法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踪迹难寻,担保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张学和法官提醒,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尤其要切忌感情用事,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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