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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一男子参加宴请醉酒离开后死亡,同桌9人被判担责20%

2016-10-12 昌吉百姓网

    宴请与接受宴请本是人际交往中的正常活动,然而,小林却在一次宴请中过量饮酒后,在赶赴下一个聚会途中不幸死亡,小林的父母悲痛欲绝,遂将小刚等10位与小林同桌共饮之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小刚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伟等8人在15%的赔偿范围内平均承担责任,被告小峰因未成年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2月20日20时许,小林应同学小刚的邀请,到小刚家楼下的一个饭店吃饭,同桌共餐的共有11个人,其中小林、小刚、小伟、小磊、小明系同学,此外还有小刚的家人和朋友。当晚小刚提供了宴会的酒水,席间,小刚、小伟、小林等5人一共喝了两瓶500毫升白酒以及1000毫升坛子酒的一部分,其余6人没有喝酒。

当晚21时40分许,小磊离开饭店,随后小荣等3人一同离开。当晚22时许散席,小林与小伟一同搭乘出租车离开,小林想前往位于君悦海棠小区的朋友家聚会,小伟要回乌鲁木齐,小伟离开时已经是醉酒状态。

次日12时10分,昌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有人发现小林躺在昌吉市健康东路君悦海棠售楼中心西侧200米处,已经死亡。经鉴定,小林心血中均未检出敌敌畏、3911、乐果、呋喃丹、毒鼠强成份;小林心血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3克/100毫升。

小林的父母认为,小刚等作为小林同桌共饮之人,对小林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小林醉酒的情况下,并没有将他安全护送回家,致使小林陷入危险状况而不幸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将小刚等10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228580.08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刚等10位被告与小林当晚聚餐是正常的同学、朋友交往,但因为在一起吃饭、喝酒,由此产生了相互注意、照看、护送和通知家人的附随义务。各被告对小林与其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认可,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晚就餐过程中,被告对小林有劝酒及强行饮酒行为,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给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应当清楚,但在饮酒过程中却不加节制,在已经饮用较多白酒的情况下,散席后又赶赴下一场宴请,对于死亡后果,小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被告小刚作为死者的同学及酒宴的组织者和召集者,提供了酒水,应当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小刚等4人当晚与小林一同饮酒,其余被告虽未参与饮酒,但作为同桌共餐者,从通常的社会风俗和道义上讲,应该提醒、劝阻小林不要过量饮酒,在小林饮用较多白酒之后应将其送回家中。但是宴会结束后各被告未将小林送回家中或其他安全场所,而是在冬天夜晚寒冷的情况下,任由小林与已经醉酒的小伟一同打车离开,使小林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不幸死亡,故各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峰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对社会交往活动不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对当晚小林饮酒及处于的危险状态无法准确判断,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解“小荣等3人提前离席,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晚聚餐时间约两小时,3人离席时间与酒宴结束时间相差仅10余分钟,3人离席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小刚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伟等8人过错责任一致,应在15%的赔偿范围内平均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小林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8人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小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乌昌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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