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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查封私人财产比你想象的难十倍 | 域外法律

2017-09-24 张元洪 康浩U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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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内地,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可以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尤其是那种老赖,判决已经生效很久了,但就是找不到私人财产可供执行。要是一旦找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内地法院一般都会批准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


在香港,很多内地老赖欠债已经上亿元,内地法院判决早已生效,但在内地根本找不到财产可供执行。在香港经过一番查询,找到了该老赖的财产,比如房产、银行存款或者股票,那么问题是:在香港法院容易拿到财产扣押令吗?


笔者作为香港执业律师,为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而追讨借款,在最近一年连续做了好几个申请财产扣押令的案件,特此把亲身经历和感受写出来和大家分享:


一、香港申请财产扣押令门槛很高


在香港展开诉讼或执行之前,也可以申请类似我们内地的财产保全措施,目前主要是申请mareava injunction 即财产冻结令,其目的就是不让被告人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在普通法下被视为是最为严厉的措施(most draconian measures)或者视为核武器(nuclear weapons)。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够使用,其申请的门槛比我们众多内地律师朋友想象的要高出很多,难很多。


首先,一旦原告申请财产冻结令,法庭就自动地站在了被告(答辩人)一方。要求是原告(申请人)必须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案件详情, 尤其是对你不利的一面也要全面真实地披露给法庭。


比如有的申请人获取被告财产信息的证据来源不是很干净(not clean hands),就很麻烦;即使证据没有问题,申请人也必须满足以下最难的两点:1. 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危险性存在;2. 案件本身具有紧迫性。


我过去申请的几个案件中,在香港能找到被告的房产或者股票,想查封该财产,就要申请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或如果不能执行该判决,就要在查封财产后再重新起诉。但是问题的关键都是,申请人很难找到被告目前或者已经发生处分房产或转移财产的有关证据。


还有就是内地法院判决后,如果等了2-3个月才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此时法庭会认为申请人没有紧迫性(过了几个月了),而不予冻结。所以最好是拿到判决后,隔几日合理期限就要申请财产冻结令。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法庭不会管案件标的之大小,无论是10个亿的惊天大案还是几万元的小额金钱债务,均会使用同样的标准,以上这两点是香港和内地最大的不同,即申请财产扣押令比我们想象的要难出十倍。



二、 如何证明被告有处分财产的危险性呢?



虽然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在判例法中有一些指导原则,比如该财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容易处分,如上市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显然比房产这种不动产相对更易拿到冻结令;离岸公司的资产比香港公司的财产也具有类似性。


又如该公司内部员工出来作证说明,该公司或者个人正在准备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准备移民去外国居住等;或者已经签署了相关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者发现该人已经把物业交给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或者被告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持续减少;被告自身的居住地或者经营场所,比如一个即将离开香港的外国人的财产就相对容易拿到冻结令。


被告所在法域与香港有无相互认可判决与执行的机制,以及实现该机制需要的时间长短,如果没有和所花时间较长,拿到冻结令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还有就是被告过去以及现在的信誉记录、经营业务时间的长短也有关系,一直声誉很差、经营时间短的被告,经常违约不履行判决,原告就更容易拿到冻结令。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面临破产,反而不利于申请人拿到财产冻结令,此时普通法的法庭会认为原告剥夺了被告死而复生的最后一线机会,这一点似乎和我们理解有很大的不同,法庭总是站在被告一方考虑所谓的公平问题。


三、 提交申请后法庭会如何处理呢?


我过去在案件的经验是,先打电话给法庭联系值班法官,比如上午10点提交资料,通常当天下午2点就立即开庭聆讯。甚至有时我们提交资料后,都会等在法庭准备马上开庭聆讯,因为不知道法官何时通知立即开庭。


该申请通常是向每周值日法官提出,法官一般需要2-3小时看完材料后就立即开庭,甚至有时法官是在法庭上才开始询问律师案件详情。显然法庭是把该申请看成非常紧急的事项。这点和内地也分别较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不能说服法官被告具备转移财产的危险性和需要法庭处理的紧迫性存在,即使当事人愿意向法庭提供100%的足额担保,法官一般也会拒绝批准财产冻结令,这一点和内地也很不相同。


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既然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查封财产又不造成被告任何损失,为什么不批准呢?


我的亲身感受就是:香港普通法的法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很严,查封冻结私有财产既然是最为严厉的措施(most draconian measure),视为对被告在投放核武器 (nuclear weapons),所以法庭一般非常谨慎,不愿轻易同意和批准。这和内地在观念上有很大不同,申请人甚至会认为法庭有过多保护老赖之嫌。


四、实践中的一些变通方法


当然,查封冻结财产不行,实际中也有一些变通方法,比如起诉时就把法庭原讼传票和起诉状登记在被告登记的房产信息上,或者在单方面拿到法庭承认的命令后,也可以把法庭命令暂时登记在被告房产信息上。


买家购买房产时,一般均会查询该房产有无设置抵押或其它权利负担。一查房产发现被告房产有争议时,一般会不愿购买,这样就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可以暂时阻止被告变卖转移资产,然后可以向法庭申请出售令(order of sale)出售被告房产。在目前看来,这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可以弥补财产扣押令申请难的问题。当然,一旦发现被告正在转移销售房产或者处分其它财产,此时反而可以拿到财产冻结令查封其房产。


来源:香港法律专栏与实务

编辑: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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