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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18周年,四个维度窥探澳门司法制度的前世今生 | 域外法律

2017-12-20 姚学宁 康浩U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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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所处法域的历史独特性,澳门司法制度以回归祖国为蜕变点,历经了从隶属于葡萄牙的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到回归祖国后的独立、完整的司法制度的华丽逆转,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从法院、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律师四个维度来窥探澳门司法制度的前世今生。


一、澳门法院


由于长期受葡萄牙统治,特别是自1849年起的殖民统治时期,澳门被视为是葡萄牙的“海外省”或“管理地区”,其采用的基本上是葡萄牙法律,其司法制度由葡萄牙议会订定,此时包括法院在内的澳门司法组织仍然属于葡萄牙司法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身没有独立且自成体系的架构和制度。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澳门法院亦依附于葡萄牙的法院体制,缺乏司法独立性。当时葡萄牙共设立了包括普通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军事法院、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六类法院,而其中又以前四类法院为主。


其中第一类普通司法法院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自上而下分为最高法院、大法区法院和小法区法院三级,而这一时期的澳门法院的等级就相当于葡萄牙的一个小法区法院,只具有初审权,而其所对应的大法区法院则是葡萄牙里斯本法区法院,所有的上诉程序都由里斯本法院来处理。


此外,为了贯彻葡萄牙宪法中关于刑事案件的全部侦讯活动由一名法官负责的规定,澳门在自己的小法区设立了刑事预审法院,对可能判处2年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讯、预审和准备起诉。


关于第二类行政法院与第三类审计法院的设立,澳门法院的组织架构与葡萄牙法院体制是略有差异的,其差异性就体现在澳门并没有单独分开设立行政法院与审计法院分庭,而是设立了集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职能于一身的澳门审计评政院,由其统一行使审理行政、税务案件和审计的职能。


而至于军事法院,澳门也设立了相应的军事法院以作为其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却于1976年之后随着葡萄牙从澳门撤军而不复存在了。



其后随着《中葡联合声明》于1987年签订,澳门法院的本地化也开始步入到回归过渡期的新形势之中。葡萄牙先是于1989年修改宪法,在“澳门之章程”的专章中明确规定澳门可设立享有自主权且适应本地特殊情况的本身司法组织,随后在1990年又将该规定纳入到新修订的《澳门组织章程》之中,并于次年制订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


而随后的1992年更是对澳门法院组织体系进行大刀阔斧改组的立法之年,澳门总督先后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通则》、《澳门审计法院通则》和《澳门法院司法官员通则暨澳门高等司法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通则》等一系列相关法令,进而决定设立澳门高等法院,由其享有原由葡萄牙法院行使的上诉管辖权和部分的终审权,并重组澳门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


1993年,经由澳门总督依法定程序任命的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的法官正式就职,至此开始澳门法院组织体系迈入了司法体制本地化的新里程。这一时期的澳门法院虽然并非完全脱离葡萄牙法院组织体制,但却建立了具有一定自治性的本地法院组织系统。此时的澳门法院组织的基本架构包括第一审法院、审计法院和高等法院,而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莫过于是澳门高等法院的设立了。


由于葡萄牙法院行使的上诉管辖权和终审权部份地下放至澳门高等法院,所以澳门高等法院就性质而言是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其可依法对澳门当地的上诉案件行使审判权并对大多数案件行使终审权,一改之前的澳门法院只有初审权的局面。值得一提的是,澳门首位华人法官也是这一期间出现的,因为在1996年以前,澳门司法官员全部来自葡萄牙。


1999 年回归祖国之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独立的司法管辖区,被法律赋予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终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局判决。同年,澳门立法会制定并通过了《司法组织纲要法》,并先后于 2004 年及 2009 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这是澳门司法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文件。


自此澳门构建了现时的三级法院体制,即: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初级法院由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等六个专门法庭组成,中级法院又设立了刑事诉讼案件分庭和其他案件分庭两个分庭。


二、澳门检察院


在16世纪中叶以后的葡萄牙殖民时期,澳门长期处于葡萄牙统治之下,当时澳门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院,而行使检察权的部门被称为“检察官公署”。所谓的检察官公署只是葡萄牙检察官公署在澳门的下属机构,该机构的检察官也大都由葡萄牙检察官编制的司法官担任,其附设于法院之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备司法机关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事和财政管理机制。


直至1991年,澳门真正意义上的检察院才随着葡萄牙国会制定并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建立起来。但是由于该法案的制定主体仍然是葡萄牙,所以其明文规定对检察院司法官的任命、提升、调任或采取纪律行动的权限仍然属于葡萄牙总检察长公署享有。因此,这一时期的澳门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在澳门的分支下属机构。


1999年回归之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的法律框架下,澳门检察院得以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建立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自治性检察制度。


现时的澳门检察院采取了单一组织架构,其组织及运作遵循了“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模式。所谓的“一院建制”是指在澳门只设立一个检察院,而 “三级派任”则是指在三级法院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院办事处,由三个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派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责。



三、澳门刑事警察机构


在回归之前,澳门警察包括司法警察、治安警察以及水警稽查队等,而由于司法警察负责刑事侦查以及打击犯罪行为,与检察院工作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本文这里所说的澳门刑事警察机构为狭义概念,仅指司法警察署。


需要注意的是,由澳葡政府设立的司法警察署在20世纪七十年代经历过两次升级改组,分别于1971年升格为司法警察厅与于1975年升格为司法警察司。当时的澳门刑事警察机关与检察院的关系是较为典型的西欧大陆法系的警、检一体模式,而这种模式则集中体现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刑事侦查之上。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之后,澳门司法警察司便更名为澳门司法警察局,并于2001年与澳门治安警察局一起改由澳门警察总局统一指挥。现时的澳门司法警察司和检察院仍然是一体化的关系模式,这是由澳门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决定的,即检察院领导和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进行案件的侦查,形成侦查附属于起诉,而起诉又统摄侦查的关系模式。



四、澳门律师


作为澳门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既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也可以作为司法协助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谈到澳门律师最初的雏形,可能要追溯至明清政府管治时期的理事官。当时处于居间地位的理事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律师的功能,因为其一方面要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葡方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负责将中国官府的司法审判告知葡方。


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则出现在十八世纪后期,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澳门的法律、诉讼卷宗均用葡文撰写,加之澳门在1988年之前还并没有本地的法律院校,因此当时澳门的律师行业基本上被毕业于葡萄牙的法学院的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所垄断。据数据显示,1994年澳门共有律师60人,却仍然没有一个人是澳门本地的中国籍人士。而这一时期的澳门律师制度受到葡萄牙海外地方司法组织法的规范,实行由法院办理执业注册的制度。


直到1991 年,澳门总督以法令的形式公布了《律师通则》(31/91/M 号法令),才在澳门首次建立了本地的律师资格确认与执业管理的法律规范,该法令的部分内容后来于1992年和1995 年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在此基础之上,澳门总督还于1992年12月份与1995年9月份先后以批示的形式认可并公布由律师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守则》与《律师纪律守则》。


此外,澳门律师公会于1992年制定并公布了《求取律师业规章》,并于 1999 年将其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律师入职规章》。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澳门本土化的法律规范,自此澳门的律师制度逐渐开始健全与完善起来。


1999年回归之后,澳门并没有针对律师制度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上述法律法规至今依然有效,但是澳门律师制度也仍在不断修订及完善的过程中,例如2003 年建立了律师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为因律师执业中的作为、不作为或不履行义务引致他人财产受损而要求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并且该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居然高达澳门币 200 万元,显然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素和社会公信力。


值得提及的是,现今的澳门律师队伍发展得也愈来愈大了,截至2017年12月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数量就多达551位。




作者:姚学宁

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犯罪学系博士生,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亚洲药物滥用研究会终身会员。

先后参与国际合作、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以及校级课题研究十余项,在《当代检察官》发表澳门法律制度相关文章十五篇,以副主编身份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科普类法律教材《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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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老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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