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地球》盗版卖1元?这些行为已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丨 实务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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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产科幻电影《流浪地球》大年初一上映后,口碑、票房双丰收,但同时也被盗版盯上。网上某二手平台不少卖家在叫卖《流浪地球》影片资源,声称其影片播放网站提供的是“高清完整版”,售价低至1元。更有甚者将正在热映的多部贺岁片打包出售,售价不过2元。有的卖家还称,播放影片的网站是其自己搭建的,影片来源可靠,只需花198元成其代理,即可无限拿货,永久获得其网站影片资源。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元、2元的事,
怎么就扯到犯罪上去?
卖家为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他们一旦被查处,
最终又会被如何处理呢?
下面小编就和你仔细说道说道
理清这三个问题!
01 什么是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3大权利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主要的知识产权,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也通过立法等形式对这3大权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并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的力度。
此次《流浪地球》出现盗版产品,毫无疑问是赤裸裸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02 这些卖家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02 这些卖家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另外,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也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如果这些卖家被查处,会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这些卖家会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其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的不同(也就是说通过侵犯著作权所得到的、或者是说被侵犯著作权者所遭受的损失)来进行确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Q&A如果这些卖家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明知这些卖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这些卖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郑重提醒大家:
古人说得好: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遇到这些的违法行为
果断截图举报吧!
来源:广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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