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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碗中的商标江湖 —— “绿茶餐厅”商标之争的分析和思考 | 热点观察

卉小寳、梁跑跑 康浩U法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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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话、 停茗转盏处  绿茶起风波





“绿茶餐厅”的商标持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召开发布会,正式宣布起诉全国22家侵权绿茶餐厅。


与“外婆家”、“鹿角巷”等连锁餐饮商标的侵权案件不同的是,“绿茶餐厅”注册商标的侵权之诉基本上与其确权之诉相互交织,这使得案情更加复杂。部分侵权人以“‘绿茶’一词属于通用性名称,不应予以垄断性保护”为由提出抗辩。


正如“三秋园绿茶”负责人陈松荣回应记者称, “三秋园”是自己公司注册的商标,而2010年开始使用“绿茶”字样,是因为当时“绿茶”是一个行业的名字。


笔者对于此案件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对餐饮业注册商标和商标维权起到一定借鉴意义。让我们先来看看投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


商标注册号为第10883640号,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类别: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商标注册号为第12658471号,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类别: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自助餐厅,饭店,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酒吧服务,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而部分被投诉商家的使用情况照片如下:





问题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对“绿茶餐厅”的商标流程进行查阅后发现,“绿茶餐厅”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也可谓一波三折,注册成功后也被数次提出无效申请。



(中国商标网上,商标注册号为第10883640号“绿茶餐厅”的部分注册商标流程记录)


“绿茶”一词,就普通人的认知而言,是茶叶的一种,与饮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绿茶餐厅”商标权利人在确权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前身自2004年就开始使用“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而且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经在全国各地开设了数十家门店。



《浙江日报》、《北京日报》、《钱江晚报》、《新京报》等报纸媒体都刊登过关于绿茶餐厅的报道,绿茶餐厅也在大众点评网、《周末画报》、新浪网等媒体进行的行业评选中居于前列。因此权利人认为:“绿茶餐厅”商标经过杭州绿茶公司的使用,其在饭店服务行业中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2016年10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2658471号“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89080号】中认定:“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绿茶’,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5121号】中也对“绿茶餐厅”商标的显著性作出论述:“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构成暗示服务的特点,但不影响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由于绿茶并非与上述服务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因此,虽然将绿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显著特征不强,但并不属于直接表明服务内容的情形。”


地方民事诉讼判决书中也对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原因进行了解释,杭州绿茶公司的“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从构成要素、字体、字号、位置等方面进行了选择、组合、设计,并辅以一定的图形,使得涉案商标产生了固有显著性。 


由此可知,“绿茶餐厅”之所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一是由于“绿茶”并不是直接的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二是因为长期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三是其经过一定的艺术加工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


问题二、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被侵犯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有效,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但与此同时还要判断的是:在侵权行为中,是否存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而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造成混淆。


前述“三秋园绿茶”负责人认为,“三秋园绿茶”也是注册商标,并主张“绿茶餐厅”商标属于图形商标,显著性不在于“绿茶餐厅”文字。


但笔者认为:图形商标的颜色、要素排列组合以及核心文字意思都是核心要素,文字商标中的中英文则是判断近似的关键因素。“绿茶餐厅”虽然经过艺术设计,但中文“绿茶”和英文“GREEN TEE”还是最主要的部分。


“三秋园绿茶”初期使用时,将“绿茶”字样突出使用于店招和店面装潢,已经超出了茶品的正常描述范围,而是作为自己提供餐饮服务的标识,进而造成了消费者混淆的结果,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问题三、商标合理性使用的界线


随着餐饮行业越来越得到投资行业的青睐,同时餐饮加盟形式越来越普遍,附着在餐饮行业上的商标价值也“水涨船高”。“绿茶餐厅”在其店铺、广告、加盟协议中持续、公开且突出的使用,使得该商标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目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所以,第三人不得以商标是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为由,擅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力。


但《商标法》在对商标注册人授予垄断权力的也是附加了一定限制,即商标合理性使用问题。例如,在饭店餐单中,“绿茶”可以作为店家提供商品的名称列出,销售茶叶铺也可以宣传自己销售商品有绿茶并给顾客品尝。


在这些使用方式上,“绿茶餐厅”商标权利人无权加以制止。他人善意表达商品和服务内容时,并不构成侵权行为。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将显著性不高的文字图案注册成为商标付出的“代价”——在付出更多确权成本的同时,垄断使用的范围也会相对更窄。


相似的案例还有同样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小郡肝”注册商标:其权利人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向使用“小郡肝”字样的火锅商店提出侵权投诉。但是,大多数投诉行政部门都未予以认定侵权。因为“小郡肝”在四川、重庆等西南地区方言中是指鸡胗、鸭胗等动物内脏的通用名称,显著性并不强,其他餐饮店在自己商标标识下标注了“小郡肝串串火锅”仅是为了提示前来消费的顾客餐厅所提供的火锅特点,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


此外还有“正果”注册商标的案例。增城正果镇云吞享有盛名,“正果”字样在被抢注后,执法实践中,也将“正果云吞”在店招中的标注作为一种合理使用。 


后记、茶凉定分数 且听笔者言



《商标法》修订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越来越回归到“善意”的出发点。一些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在经权利人使用后增强了显著性,有了特殊的含义,自然应得到保护。但将大众普遍使用后的名称甚至是县级以下地名抢注成商标,虽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但始终不能对抗其他善意使用人,其含金量大打折扣。


所以,相比于倍花心思去抢注商标然后再限制别人使用的行为,注册一个独创性更强的商标,更有利于让消费者或客户辨识。就法律角度而言,商标稳定性更强也有利于日后维权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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