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和“蓝罐”的曲奇饼之争——是谁在虚假宣传?丨热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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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一个散发着童话幻彩气息的国家,当我们谈论丹麦的时候,我们在谈什么?仅仅是安徒生和小美人鱼吗?事实远不止于此,丹麦曲奇也在我们的心中占有不小的份量。在这个食品烘焙方面极负盛名的国度里,我们随处可见林林总总的曲奇饼,而其中最令丹麦人引以为傲的就是丹麦皇家奶油曲奇。
而如今,所谓的“丹麦曲奇”已经发展成了一种曲奇的品类,其中的“丹麦”也不一定就是指产地在丹麦,更多的是指丹麦样式的曲奇。各个商家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都纷纷为他们的产品冠上“丹麦曲奇”之名。而市面上如此庞杂繁多的“丹麦曲奇”,哪些是纯然正宗,哪些又是在做虚假宣传呢?这一问题也因为最近的一起诉讼而引起了热议。
5月13日,“皇冠丹麦曲奇”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丹麦蓝罐曲奇”产品的六家相关公司告上法院,根据海淀法院网相关消息,“皇冠”认为“蓝罐”在对其产品的历史、质量、丹麦皇室御用称号和附赠品的产地等方面的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并在宣传用语中使用了大量限定词,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节,因此“皇冠”要求索赔3000万元。日前,海淀区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中。
有趣的是,早在2015年的时候,“蓝罐”就率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皇冠”诉至石景山法院,“蓝罐”称:“皇冠”采用了与“蓝罐”相似的包装装潢,以及“皇冠”采用了虚假宣传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因此,“蓝罐”要求“皇冠”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关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本案的审理几经波折,前后共花费了三年,最后于2018年石景山区法院才审结“蓝罐”起诉“皇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一审胜诉,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两次诉讼,相同的案由,相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是原、被告位置互换,但是在这两起诉讼当中,争论的焦点可以大致概括为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以这两家公司到底有没有违反此条规定呢?
首先,通过北京法院网消息显示,“蓝罐”分别在 1994年6月29日和2006年4月28日取得第822939号和第5322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二个商标使用在蓝罐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中。
“皇冠”的经销商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11年起至2016年,该公司都获得了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并取得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进口经销及使用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宣传。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显示,皇冠曲奇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制,由印尼迈大公司负责生产曲奇产品,经检验检疫后由被告尤益嘉公司“原装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在皇冠曲奇产品包装、装潢正面及侧面图案中的部分图样均已获取使用授权,均为已注册的商标的一部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就两家的商标而言, “蓝罐”和“皇冠”所使用的正面包装以及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两者都是都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虚假宣传是指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简而言之就是经营者要实话实说,不能夸大其词。
而本次诉讼的原告“皇冠丹麦曲奇”在前一次的案件当中就被证实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最为人们关注的是关于产地的问题,据石景山法院消息称,经证实,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或“原产国或地区”均为印尼,并不是产自丹麦,即构成了虚假宣传。
除此之外,“皇冠”在广告中给使用的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并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这样会让人们以为皇冠丹麦曲奇真的是皇家御用产品,还有“皇家”和“御制”等词让人们感受到从它产品里透出来得“贵族气”,但这都与事实不符,据石景山法院查明,尤益嘉公司对皇冠曲奇产品质量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在此次“皇冠”作为原告起诉“蓝罐”的诉讼当中,对“蓝罐”的控诉内容与此前“皇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一样。我们也的确可在“蓝罐”的宣传内容中查得 “源自1933年”,、“百年历史”、“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 等用语,以及“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等以及“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极限用词。
那“蓝罐”是否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首先,如果“蓝罐”的发展历史正如其官网中所言,是由奇新先生的曲奇店延续发展而来,且确有其根据的话,在这一点上是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但如果被查证其历史以及像“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这样的言辞都是捏造的,则将会构成虚假宣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广告中的用词,我国也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谓的“极限用词”只是属于被规定禁止的其中一部分,在本案中主要涉及被禁止内容中与“最”有关的和与“级/极”有关的。据此,“蓝罐”在这一方面是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若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作出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的规定,发布具有本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一旦“蓝罐”被控诉的内容被证实,“蓝罐”的相关行为即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皇冠”还是“蓝罐”,其实都在国内市场占据极大优势,但是在具有不正当竞争嫌疑的不断的纠葛过程中,双方产品的辨识度其实也在减弱,消费者辨别的难度增加,同时曲奇饼这个广为大众喜爱的品类尚拥有着较大的市场,倘若双方继续这样一昧的斗争下去,极有可能会落得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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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