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浩随堂小测:证据新规,你学习了吗?丨杂谭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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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请问以下哪种情况,法官应当要求以下主体签署保证书?
A.当事人必须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B.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人签署保证书
C.证人在作证之前,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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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02
以下哪种情况,不视为或不构成自认?
A.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B.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自认一项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
C.当事人陈某称,在双方能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可以认可某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由于案件最终未调解结案,法院综合案情决定不构成自认
D.人民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陈某撤销自认,但未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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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03
以下哪种事实,陈某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A.某公证文书证明陈某拖欠张某100万元的事实
B.某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认陈某拖欠张某100万元的事实,并非基本事实
C.某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确认陈某与张某就100万元借款进行电话沟通的事实,而非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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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4
在一起涉外继承案件中,泰国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去世,其在广州有一套别墅需要继承,其子李某拟在广州提起诉讼,以下哪一项材料应该委托我国驻外领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A.李某某与李某是父子关系的证据材料
B.李某某在生前签署的遗嘱
C.李某在泰国签署用于中国诉讼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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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05
年轻的蔡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该完成以下哪几个事项?
A.某起民刑交叉案件中,申请法院向经侦支队调查取证
B.某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C.因证据收集确有困难,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D.某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
E.申请法院要求贾某提供仅由贾某持有的一段视频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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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06
以下哪个情况的举证期限,同样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A.某法院追加某自媒体作为被告,法院为该自媒体确定30天举证期限
B.某法院同意被告延长举证期限的诉讼请求
C.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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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07
以下哪个情况下,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某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向原告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
B.某起合同纠纷中,法院不同意被告林某的免责抗辩,就原告提出涉及上亿元的违约金的诉请,法院向林某释明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
C.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由于该涉案房产在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当事人自行按5亿元价值向高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存在主张过高的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
D.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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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08
在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当中,年轻的蔡律师代理承包方,法院明确该承包方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请问蔡律师遇到以下情况,需要向该承包方提示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呢?
A.法院指定5月10日作为申请鉴定的最后期限,承包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
B.法院指定承包方需要在5月20日前缴纳鉴定费用,承包方没有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
C.法院指定承包方需要在5月30日缴纳鉴定费用,承包方提出正当理由说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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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9
在借款合同纠纷当中,法院同意证人朱朱(对方当事人申请出庭作证的)出庭作证,在朱朱在作证过程中,年轻的蔡律师认为以下哪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A.朱朱作证前一直旁听法庭审理
B.朱朱拿着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陈述证言
C.朱朱来法院作证,但法院未告知蔡律师及其当事人
D.朱朱不同意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情况下,法院不同意朱朱作证
E.朱朱在法院询问过程中,对方代理律师一直暗示朱朱要陈述某事实
F.朱朱表示:蔡律师代理的当事人A品德败坏,不是个好人
G.朱朱作证,另一位证人也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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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EF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10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女方)提供以下的电子数据,请问法院能确定以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吗?
A.原告(男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房产证图片证明男方在A省购买了房产,但原告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申报,被告提交原告该微信聊天纪录给法院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B.被告安装的摄像机拍摄到原告经常虐打婚生子女小茶,该摄像机的视频存放在某第三方平台服务器,被告向该第三方平台申请调取并提交法院
C.被告与合作酒店A门店的工作人员聊天时,该工作人员向被告提供电子预约纪录证明原告与某女子经常入住合作酒店B门店,原告将该电子预约纪录提交法院,拟证明原告婚内出轨
D.被告提供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纪录,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就离婚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已无复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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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