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真的是拆迁维权的“救命稻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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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访反映了,在等着答复和处理结果呢!”,“上级信访办让我们回当地,让当地协调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都是在处理征地拆迁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向拆迁律师所作的叙述,从这些话语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被拆迁户将信访当作“救命稻草”。然而信访真的是拆迁维权的那根“救命稻草”吗?我看未必!
"信访"究竟是何意?●绝大多数被拆迁户遇到拆迁问题,和拆迁方协商无果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去信访,究竟什么是“信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何为信访,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路上的辛酸苦辣●从镇里到县里,从市里到省里,一级一级地反映,又被一层一层地退回,信访人想的是让上级部门解决问题,可现实却是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并没有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限。《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除基层之外,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向下转信而不是办信,这就是为什么信访人感觉信访像是在“踢皮球”、“打太极”。信访是否曲折艰难,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知道答案,信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仍走在信访路上的人心里明明白白。
●访诉分离要弄清●2014年《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指出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这就给被拆迁户提了个醒,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及与其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因为“坚持不懈”地信访,贻误维权时机,错过诉讼时效,将会使本可能顺利解决的问题陷入无路可走的绝境。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因为一门心思信访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救济时限,被拆迁户们将失去司法上的胜诉权,本来你有一百条理由维权成功,但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条理由就能将你挡在维权大门之外。
●信访更信法,维权更有底●“知等级、守规矩、分尊卑”的儒家文化深入中国人的血脉,“官本位”的认知惯性延续到今天,使得老百姓依然将上访当作解决问题的“尚方宝剑”,当作支撑生活的“救命稻草”,寄希望于让上一级的官管住下一级的官。然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信访只是作为纾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不应该也不可能取代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与权威。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在遇到拆迁安置补偿等法律纠纷时,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启动法律程序,信访不应该是你拼命抓住的那根“救命稻草”,抓住了它未必真能救得了你,“一访再访”贻误了维权时机反而是害苦了自己!
“我们上访反映了,在等着答复和处理结果呢!”,“上级信访办让我们回当地,让当地协调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都是在处理征地拆迁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向拆迁律师所作的叙述,从这些话语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被拆迁户将信访当作“救命稻草”。然而信访真的是拆迁维权的那根“救命稻草”吗?我看未必!
"信访"究竟是何意?●
绝大多数被拆迁户遇到拆迁问题,和拆迁方协商无果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去信访,究竟什么是“信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何为信访,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路上的辛酸苦辣●从镇里到县里,从市里到省里,一级一级地反映,又被一层一层地退回,信访人想的是让上级部门解决问题,可现实却是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并没有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限。《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除基层之外,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向下转信而不是办信,这就是为什么信访人感觉信访像是在“踢皮球”、“打太极”。信访是否曲折艰难,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知道答案,信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仍走在信访路上的人心里明明白白。
●访诉分离要弄清●2014年《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指出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这就给被拆迁户提了个醒,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及与其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因为“坚持不懈”地信访,贻误维权时机,错过诉讼时效,将会使本可能顺利解决的问题陷入无路可走的绝境。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因为一门心思信访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救济时限,被拆迁户们将失去司法上的胜诉权,本来你有一百条理由维权成功,但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条理由就能将你挡在维权大门之外。
●信访更信法,维权更有底●“知等级、守规矩、分尊卑”的儒家文化深入中国人的血脉,“官本位”的认知惯性延续到今天,使得老百姓依然将上访当作解决问题的“尚方宝剑”,当作支撑生活的“救命稻草”,寄希望于让上一级的官管住下一级的官。然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信访只是作为纾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不应该也不可能取代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与权威。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在遇到拆迁安置补偿等法律纠纷时,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启动法律程序,信访不应该是你拼命抓住的那根“救命稻草”,抓住了它未必真能救得了你,“一访再访”贻误了维权时机反而是害苦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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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 络
图片:网 络
审读:汐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