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上访人员就是“维稳对象”?国家信访局:大力保护上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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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不能把上访人员当“维稳对象”;大力保护上访者,严格约束信访公职人员。信访新规4月1日生效
严禁拦截正常上访
国家信访局:不能把上访人员当“维稳对象”
一、信访工作绝不是花瓶!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近日,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信访工作本身职能所限,主要负责传递信息,信访工作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你反馈用地纠纷,国土局的信访科职能记录你的问题,然后把你的诉求反馈给相应的科室,具体的事情解决,不在信访科的职能范围内。
说白了,信访就是个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的窗口!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为了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一是将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二是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二、出现这8种情况要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擅自受理职能以外的信访案件;或者混淆职能,任意推诿上访者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比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公开不完全,视为不作为。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如: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对于已经做出的信访意见久拖不执行。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由于信访需要实名登记信访人的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信访人员往往出于交情和金钱而擅自将信访人信息转给被检举单位的,依法严惩。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重大事项,故意拖延,隐瞒、谎报,将受到刑事处罚。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是解决矛盾的窗口,不是激化矛盾的火药桶,作风粗暴一样受处分。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明处按章办事,私下对上访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信访公职人员,一样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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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 络
图片:网 络
审读:汐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