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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希望法院开罚单的事件,不再是新闻!

仗法执言 仗法执言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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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招远人民法院给拒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山东荣成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事,在全国火了。

北青报记者获得的(2019)鲁0685司惩5号《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招远法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航海与被告王瑞莲、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东曾向荣成市公安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法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公安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

消息传开,舆论一片哗然:赞赏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赞赏者认为,法院敢于向强权部门严格执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新成效,体现了司法独立的新进步,因而大声祝贺,大加转发。反对者认为,都是政法机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还有人认为法院此举折损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小编认为,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正常的,也是应该的。

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也有义务配合协助法院执行,但现实情况是法院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会遭到有关单位的搪塞,而其拒不配合的理由无外乎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的效力要大于法律?显然不是,如果不理解法律,不尊重司法权,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遭到依法惩处,法院对这些不支持司法工作,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开出的罚单是对于其错误行为的纠正,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在履行正常的职责,不必过分解读。

比如:
2014年8月,吉安县法院开出一纸罚单,决定对拒不履行债务的宜春市袁州区一镇政府罚款5万元;
2017年4月21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涟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书;
2019年05月13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新泰市某村委会开出“罚单”,处以罚款50000元;

2017年8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向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30万元罚单;

2017年8月,红花岗区法院依法向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出30万元的罚单;

2016年8月,河南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对拒不协助调查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6年5月,官渡法院执行法官向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重庆某房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2016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罚款8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万元;

2018年7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贵州省望谟县乐元镇镇政府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2执632号罚款决定书,对拒不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罚款100万元;

2018年7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议的黄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做出罚款一百万的决定;

2019年7月17日,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对因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物,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开出了100万元巨额罚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对单位罚款的最高金额。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的人民法院一直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直在行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只不过,这次的处罚触动了某些人的敏感神经,让那些自以为是、高高在上、似乎“神圣不可侵犯”的单位和群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让那些一直以为强权部门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人们受到了教育和震撼——原来,在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特权!

希望法院开罚单的事件,不再是新闻!

如是,将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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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汐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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