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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5月1日,施工合同应约定“人工费用和不超1个月的拨付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约定“人工费用”的支付。
订立施工合同应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施工合同未约定支付“人工费用”,直接后果“不能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
2020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要特别注意了:“合同专用条款里要增加“人工费用的支付和支付周期。”了解最新法治新闻
“法治传真”(fzczfw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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