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缅甸投资法》要点
作者|吴一博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18日,新《缅甸投资法》正式颁布,其取代了2012年《缅甸外国投资法》和2013年《缅甸公民投资法》。据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介绍,新《缅甸投资法》将于2017年4月1日生效。本文旨在介绍与分析新《缅甸投资法》较2012年《缅甸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变化,以供中国投资者参考。
1 投资活动的分类2016年《缅甸投资法》将投资活动分为三类:(1)鼓励类;(2)限制类;(3)禁止类。
该法第41条罗列了禁止类投资活动的类型,包括:(1)可能给国家带来或造成危险或有毒废物的投资活动;(2)可能带来在国外正处于试验中或未经批准使用、种植和培育的技术、药物、动植物品种及仪器的投资活动,但以研究和开发为目的的投资活动除外;(3)可能影响国家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的投资活动;(4)可能影响公共卫生的投资项目;(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的投资活动;(6)现行法律禁止制造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投资活动。
根据该法第42条规定,限制类投资活动包括:(1)只允许政府开展的投资活动;(2)限制外国投资者从事的投资活动;(3)只允许与缅甸私营企业或公民合资经营的投资活动;(4)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才可从事的投资活动。
该法未对鼓励类投资活动进行具体规定,但第43条规定,缅甸投资委员会在经联邦政府批准后应根据第42条规定向公众公布具体的鼓励类行业及限制类投资活动。
根据缅甸媒体最近的报道,鼓励类行业可能包括制造业、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农业及食品加工。
2 投资批准程序2016年《缅甸投资法》简化了投资申请程序,并使批准流程更为透明。
2.1 投资许可(MIC Permit)
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需经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投资活动包括:(1)国家战略性投资活动;(2)资金密集型投资项目;(3)对环境和当地社区具有重大潜在影响的项目;(4)利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的投资活动;(5)政府规定须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的投资活动。
2.2 投资核准(MIC Endorsement)
该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无需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交许可申请。然而,如果投资者有意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税收减免,则必须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交核准申请。
3 土地使用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租赁土地期限为50年,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可延期2次各10年。然而,2016年《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可以在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方面给予缅甸公民投资者更为优惠的条件。4 用工要求
2016年《缅甸投资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雇佣缅甸当地技术工人的比例要求,也不再要求缅甸员工与外籍员工同工同酬,但对于无需劳动技能的工作,仍规定必须雇佣缅甸公民。当然,投资者还需遵守2013年《雇佣与技术发展法》、2012年《社会保障法》、2013年《最低工资法》以及2012年《劳动争议解决法》等法律。
5外汇管制
根据2016年《缅甸投资法》第5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转移下列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资金:(1)按照缅甸中央银行(CBM)的资本账户规定投放的资本;(2)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利润、资本利得、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费、许可证费、技术协助与管理费、股份及其他当前所得;(3)全国或部分出售、清算投资项目或项目财产的收益;(4)依据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支付的款项;(5)投资争议解决的赔偿款;(6)依据投资或征收的补偿或其他款项;(7)依法在缅甸雇佣外籍人员的工资及其他酬劳。
缅甸政府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阻止或迟延转移资金的权力,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或确保遵守司法或行政命令。跨境资金转移还应遵守2012年《缅甸外汇管理法》、2016年《缅甸联邦税法》等法律。当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资金的自由流动还依赖于缅甸中央银行的职能效率以及缅币和“自由使用货币”(Freely Usable Currencies)(如美元)的储备能力。6 税收减免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2016年《缅甸投资法》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所得税、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的减免。但请注意,下述税收减免政策不适用于特别经济区内开展的投资活动。
6.1 分地区免征所得税
地区 | 免税期 |
第1区(最不发达地区) | 7年 |
第2区(中等发达地区) | 5年 |
第3区(发达地区) | 3年 |
上述免税期自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开展商业运营的年份起算。缅甸投资委员会近期将根据缅甸联邦的各省邦发展差异进一步明确这些地区。此外,分地区免征所得税将仅给予缅甸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
6.2 减免关税和国内税收
缅甸投资委员会可以审查并授予以下关税和其他国有内税收的减免:
(1)减免投资活动建设或筹备阶段进口实际需要的机械、设备、仪器、机械部件、备件、当地没有的建筑材料及用于经营的材料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2)减免出口型投资活动为制造产品用于出口之目的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3)返还为制造产品用于出口之目的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4)如果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额以及在许可的投资期限内扩大经营,减免进口扩大经营实际需要的机械、设备、仪器、机械部件、备件、用于经营的材料以及当地没有的建筑材料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6.3 减免其他所得税
缅甸投资委员会可以审查并授予以下所得税减免:
(1)如果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核准”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于该投资活动或类似投资活动,减免所得税;
(2)为核定所得税之目的,自商业运营的年份起加速用于投资活动的机械、设备、建筑或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3)从可纳税收入中抵扣缅甸联邦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且在缅甸联邦开展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研发费用。
此文为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我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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