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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今年,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重要文件。


事实上,早在抗战初期,毛泽东就撰写了《反对自由主义》,这是一篇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出发,反对无原则的和平、反对腐朽庸俗作风的文章。此文提到11种自由主义的倾向,对严防实际不良之风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就跟理论君(ID:liluntoutiao)一起,结合现实案例和《准则》《条例》,重新理解这篇经典著作。


对错误言行不做解决

保持一团和气

现实案例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

不动真碰硬 自己就要被处理


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中央和湖北省委三令五申要求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而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也曾做出了一些表面反应,会也开、话也讲;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


许建国是个学者型官员,在工作业务上他的能力还是被认可的。但是在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放任不管,有了问题不严肃处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班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影响极坏。

理论解析


《准则》明确指出: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好人主义”制造着党内生活一团和气的假象,实则严重腐蚀党的肌体,涣散党组织的战斗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严是爱,宽是害,看到问题而不及时提出批评,认为是小事,就会使小事变成大事,大事变成掉脑袋的事。


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

不是积极地向组织建议

现实案例


2016年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显示,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在十八大以来被开除党籍的中管干部中,吕锡文是第一个被中纪委在通报中点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官员。


理论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吕锡文正是违反了这一纪律。


《准则》也明确指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决抵制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


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现实案例


最近某局发生系列腐败案,党组班子成员4人涉案,刚到该局任职一年的局党委书记老陈感到十分难堪。上级纪委在调查时发现,该局领导班子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组织生活不规范,近一年仅开过两次支部会,对违纪违法苗头视而不见,很多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常年未予重视。经上级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老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局党委书记一职。


老陈认为自己一向洁身自好,只是有“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的心态,“不走运趟进了一摊浑水”受了牵连。果真如此吗?事实上,老陈虽然担任该局党委书记时间不长,但对于该局发生“塌方式腐败”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陈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态度不坚决、不主动,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举措不实。


理论解析


《准则》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 ,这就让少做少说、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所谓官场哲学毫无立足之地。


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这就可以起到以上率下、树立榜样的“领头雁”“排头兵”作用,“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


命令不服从

不要组织纪律

现实案例


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

对抗组织审查


2015年7月22日下午,深圳市纪委在对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案重要涉案人员、包工头蔡某某进行调查时发现,蔡某某与一男子谈笑风生地走出大楼,当调查人员迎面向蔡亮明身份时,发现与蔡把手言欢的男子竟然就是张绮文。


事后,二人交代,他们当时聊得那么高兴,是因为刚刚订立完攻守同盟,蔡某某表示“打死也不会出卖兄弟”,张绮文认为蔡某某“靠得住”。2015年7月,深圳市纪委对张绮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理论解析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条例》第五十七条指出: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个人攻击,闹意气

泄私愤,图报复

现实案例


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 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 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理论解析


《准则》明确规定: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搞独断专行。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听了不正确的议论

也不争辩

现实案例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分享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吴某在听到了不正确的议论之后,不仅不争辩,还主动传播,其行为违反了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理论解析


《准则》明确指出: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具体来说,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以下五种错误言行:


第一,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

第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

第三,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

第四,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

第五,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


对待群众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

现实案例


今年3月1日上午9点半,普兴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刚结束,村民黄某某便向村主任周家熙提到前两年为村里修路至今没有拿到工钱。“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来讨工钱了”,周家熙认为当时村里修路属于“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所以不存在欠村民工钱的问题”。基于这种想法,周家熙很不耐烦地说,“锤子钱,村里不欠谁钱”。


事后,友爱镇相关领导立即赶到普兴村,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对周家熙进行了批评教育,周家熙随后当面向黄某某道歉并承担了相应的检查治疗费用。


尽管周家熙这件事并不是非常恶劣,但对他的处分为党员干部都敲响了警钟。目前还有少部分干部,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对人民群众缺乏敬畏之心,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缺乏做好群众工作的耐心和热情。


理论解析


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准则》指出: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听之任之

现实案例


为了迎接上级检查,宣传自己在任期间的工作成绩,某街道党工委书记老王计划突击在辖区主要街道两旁竖两排宣传栏,并授意下级“尽量建好,不要怕花钱”。造价不菲的宣传栏建好后,与街道既有景观不和谐,还遮挡了两边的商户,直接影响经营,最终导致商户集体抗议。


老王的问题就出在不顾群众意愿,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虽然项目资金并非落入个人口袋,但盲目“烧钱”推项目,并造成了对群众利益损害,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群众纪律。

理论解析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老王为了给检查组留个“好”印象,不顾实际,重金打造宣传栏,不仅浪费了国有资产,还影响周边商户的经营,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被给予党纪处分并不委屈。


对待工作得过且过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现实案例


吐槽“不想为”有苦衷:但求无过


一位副县长说:这一任就短短的五年呀,五年后两个县长放在那一对比:谁的政绩大就提拔谁呗!所以哪怕老实人也被逼得小心翼翼地去突破各种底线搞政绩,盖新城上项目,留给后任几个亿的债务也一路光鲜。如果有人告诉我,考核我这一届的最大标准就是绿色,我就不会这么着急招商引资,也就不会来个县长修一次马路。“但现在这么多眼睛盯着你,还真不敢太过冒进,暂且干一天是一天吧。”


理论解析


《准则》指出:“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这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


自以为对革命有功

摆老资格

现实案例


每次开会先定调

 干部选任个人说了算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搞家长制、一言堂”在单位是有名的。与其共事的党员干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


理论解析


《条例》明确指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自己错了,也已懂得

又不想改正

采取自由主义

现实案例


毕节一干部不思悔改再犯错被免职 


2015年2月,贵州毕节田坎乡岩脚村干部李琼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时间长达32天。李琼的不假外出,造成该村工作出现脱节,群众办事不便,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李琼回来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乡党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以教育为主。


谁知道,接受处分才一个多月时间,李琼就将党的教育抛之脑后,将手伸向了群众的合作医疗款。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到公然截留挪用民生资金,李琼无视党的纪律,触碰民生“高压线”,最终被免职。


理论解析


《准则》明确指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 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 是心非、阳奉阴违。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我们不知道自己犯了错误,并且知道犯错后不思悔改,反而一味地对错误加以延伸。李琼犯的就是自由主义的错误。


文丨艾清/阿龙 图丨方方/玥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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