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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 杨积堂:推动法律保障的“实践之道”
第一,构建规则的创设和固化机制。“一带一路”走出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这个系统性工程过程中,作为中国应该贡献出全球治理新模式的“中国方案”,他认为作为法律人应该在规则构建方面提供智慧和影响力。 第二,构建“务实的协同机制”。在召开“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和后期的各种调研中发现,无论是国外的企业还是相关部门都有一个共同呼吁,希望在学术界、实务界、国内法律界、境外法律界,法律界和行业之间必须构建“协同机制”,必须是“务实”的协同机制,而不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政。 第三,构建“扎实的合作机制”。对此,法律人做了两件事情,一个是针对高铁走出去构建了一个境内外的合作机制进行研究、学术和服务;针对核能走出去战略也构建了同样的跨国、跨部门法律研究与服务合作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1日)
“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 | 王振宇:司法体制改革是行政诉讼的助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