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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 | 肖建华: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保障到位

2017-07-20 南方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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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推进“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研究,2017年7月8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肖建华就主题为《“一带一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报告发表了演讲,并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他的看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肖建华在会上发言。


肖建华指出,在国家层面,首先应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保障到位。据统计分析,现在已有7800亿人民币以国家投资或援助等形式投到一带一路国家中。因此保障投资安全,降低风险,必须法律先行。同时形成各国的司法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机制。


中国在制订规则的意识上,不仅靠政治的手段。还要借“一带一路”高层会议以及亚投行的投资机制形成协商基础上的法律秩序,“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领导人会议等形成的相关倡议来落实。


肖建华认为,应当通过一种特定的机制,来确立法律规则或国际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然而目前加入的国家只有约60个国家。中国、日本、韩国虽已加入,但是东南亚国家和中东国家却并未积极参与。投资到位了,但司法保障却跟不上。宗教文化的差异,政治的变动,以及各种国际地缘政治的摩擦,都会导致法院裁判的落空。因此,如何保障投资收益以及将风险降低到安全的系数内,都离不开司法保障。


肖建华说,“一带一路”英文简称“B&R”,中文含义就是“带、路”,没有法律的风险评估就匆忙实施项目,投资就会成为一个国际扶贫实验。在国际投资资金优势大的情况下,理应形成一定法律规则的制订权、主导权。


对此,他倡议,在“一带一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规则制定中:一方面在法律机制下磋商;另一方面要主导规则的形成机制。主动倡议形成司法裁判的相互承认和执行规则。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达成并形成一个司法保障方面的基本共识。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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