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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月薪近万不出生活费 父母出15万元“换”她搬走

2017-08-05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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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不低,却偏偏吃住都赖着年迈的父母,父母忍无可忍,连同儿子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亲生女儿请出家门。日前,发生在湖北武汉的这桩“亲情大战”最终以“买断”收场:父母向女儿支付15万元,女儿必须尽快搬走。



上个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工作人员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夏华(化名)及他的父母。夏华说,姐姐夏兰(化名)今年已经40多岁,一直未婚,十几年来都共同居住在他名下的一套房子里。“姐姐自己每月工资近万元,经常在国内外旅行,却不出生活费,吃住都是父母出钱。”


对父母和弟弟的指责,夏兰也觉得委屈。她说,父母有很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十几年前,他们为弟弟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多年来,一家人住在一起,她也为家里做过贡献。后来弟弟结婚后独住,她和父母的矛盾越来越多,心里也越来越觉得不平衡,“有钱也不想再给父母,他们对我不公平,我也需要补偿。”


面对女儿的举动,夏兰的父母希望她能搬走,但屡次要求都被夏兰拒绝了。上个月,夏华以户主的身份,和父母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姐姐立刻搬离自己的房子。经过调解,最终,夏兰的父母同意给女儿15万元,而她也要在两个月内搬家。


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父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自主分配的权利,子女不能干涉,父母也没有为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夏兰的要求其实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现在用钱“买断”了亲情,作为子女能否尊重父母,父母对子女是不是能尽量保证公平,是双方都需要反思的问题。 据《武汉晚报》


相关法律


成年子女住在父母的房屋里,发生冲突甚至闹上法庭的案例近年并不少见。2015年8月,辽宁沈阳的王志夫妇将59岁的女儿晓玲起诉到法院,要求判晓玲腾房,获法院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扶养;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拿父母的钱,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即涉嫌侵占父母的财产权,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或金钱,父母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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