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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抛弃2岁女儿13载不闻不问 如今着急认回为哪般?

2017-08-16 王雪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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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的陈女士为了认回女儿小王,无奈之下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与小王进行亲子鉴定。此次事件被曝光后,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少网友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纷纷发声支持小王“不认生母”的行为。



事件回顾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9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的小王在其两岁的时候,生父甘某由于犯罪获刑,生母陈某遗弃女儿后与他人生活,小王被养父老王收养。1999年3月,陈某得知老王抚养了女儿,但是13年来陈某对女儿漠不关心,也没有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2012年3月,小王的亲生父亲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随后,通过亲子鉴定报告书,认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学父亲。甘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极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为此,陈某以一位“母亲”的身份站了出来,以自己是女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女儿,但是遭到了女儿的拒绝。陈某为此诉讼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小王的母女关系。然而,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已经具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小王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后经审理,江夏区法院认为,陈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小王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陈某要求确认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陈某提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甘某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陈某对其诉请没有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陈某提出的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武汉中院终审后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最终没能确认她与小王在生物学上的母女关系,也没有拿到小王的监护权。事实上无论陈某与小王是否为直系血亲,在陈某抛弃幼女,且女儿被他人合法收养时,陈某就已经失去了对女儿的监护权。


律师解读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陈某之女与他人收养关系成立,陈某对其女就不再具有监护权。


为与小王进行亲子鉴定,陈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她曾与甘某同居并生有一女。而从陈某的行为来看,她并没有抚养女儿且已将其遗弃。不少网友认为陈某涉嫌违法,犯了遗弃罪甚至于杀人罪。

网友“白雪公主”说:“她想没想过,2岁的孩子如果没被好心人收养,可能真的就会死掉的!”


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的相关规定,陈某的遗弃行为构成遗弃罪,但据本案情况,分析遗弃行为人陈某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陈某对其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网友“最爱火锅”则担心小王成年后要履行赡养陈某的义务:“子女奉养父母天经地义,但是养这样的‘妈’也太恶心人了!你说扔就扔,孩子有钱了又来装作不得已了,脸皮厚的都能抗台风了!”


谌律师认为,从媒体报道来看,现在并没有确定小王是陈某的亲生女儿,所以小王和陈某并没有父母子女的义务。如假设小王就是陈某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看小王是否已经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小王和陈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已经消除。如果收养关系未成立,则小王与陈某之间的母女关系并未解除,则小王成年后仍然负有对陈某赡养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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