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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今后给孩子取名不能随意任性了

2017-11-28 焦建丽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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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2010年,“北雁云依”父女俩受访


案件回顾: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公安部门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法律依据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


有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有专家学者称:“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番驳回原告的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百家姓历史悠久,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而不能随意创设。”


消息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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